虹口抚养权婚姻家事哪家好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来源:

婚姻家事误区: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响不大了。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起都是缘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证婚姻的长久。若由遗嘱人自行制作遗嘱,且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虹口抚养权婚姻家事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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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案情: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判决: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借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借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杨浦股权分割婚姻家事指导师约定的范围: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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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误区: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面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

所涉及的非诉讼咨询也很多,除了要给当事人明确的咨询意见外,有时还要同时出具文书,出的多的是离婚协议书、夫妻财产约定和遗嘱等。所涉案件的标的不等,但是大标的的也非常多,我记得有一个当事人来咨询时,因为他们家有100多亿的资产,我直接劝她回去再想想这个有着上百亿资产生育三个子女的婚姻是不是要想办法再维持下去。当有人要离婚的时候,他很坚决,就别劝了,听听原因,感同身受一下,然后支持就好了。当有人迷惑的时候,跟她聊聊,然后告诉她你的直觉,比如有的人你跟她聊完,你就知道她是不想离婚的,那你可以问问她是不是不想离,她们往往会说是,然后你介绍一些方法给他们就好了,能不能挽回只能看情况了,也许半年后她自己就想明白,不再纠结了。约定的时间: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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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立法依据也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目前子女凭自身能力多半无法买房,父母以全部积蓄为子女买房,而年轻人对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闪婚闪离的较多。一旦离婚,双方分割的房产实际上是父母的毕生财产,这与父母当时为子女出资购房、希望其生活美好的目的是相违背的,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权益。因此本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维护出资父母的利益。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咨询价格

公证机关需要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虹口抚养权婚姻家事哪家好

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案情: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虹口抚养权婚姻家事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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