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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4月12日 来源:

假期结束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一审判决:刘黃叔提前回公司宿舍,超出了上下班的合理时间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黃叔于2018年1月7日下午16时左右从家里出发驾驶摩托车往其工作的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时间段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和认定应综合考虑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及目的性。关于“合理路线”,刘黃叔确系从家里出发驾驶摩托车往其工作的公司路段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但对“合理时间”的认定,虽然刘黃叔提前***回公司宿舍,有为了第二天上班的目的性,但因刘黃叔发生事故的时间离第二天上班间隔十几个小时,按正常时间计算,刘黃叔即使安全到达公司安排的宿舍,也还需吃饭、休息或可以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也不能排除其提前从家里出发往公司所在地方向的其他目的性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 信念信心信自我,创业创新创辉煌。沂源专业劳务派遣网站

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归纳起来,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点:1、用人不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2、用工不用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3、三方主体,多重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其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博山区国企劳务派遣机构贤通人力-人力外包,事半功倍。

竞业限制纠纷裁判观点及实务分析(很实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于竞业限制纠纷日益增多,实务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又极少,且不足以就实际中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作出明确的指引,导致实务中法官、仲裁员、律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纠纷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法律认知。 本文从法院裁判观点出发,尝试从实务角度对竞业限制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讨论、剖析,和大家一起思考,并力求找到解决纠纷的更多思路。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比较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企业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山东贤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就团队辉煌。

劳务派遣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贤通人力资源目前已形成贤通人力业务体系的技术+服务商生态圈模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整个职业生命周期及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全覆盖的人力资源闭环服务。选择贤通,选择成功。淄川区靠谱的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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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高院裁定:事故时间离上班十几个小时,不在合理时间内且宿舍不宜视同为工作地,不能界定为合理路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黃叔提前从居住地回公司宿舍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和认定应综合考虑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及目的性。1.关于刘黃叔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刘黃叔提前回公司宿舍,有为了第二天上班的目的性,但因刘黃叔发生事故的时间离第二天上班间隔十几个小时,因此刘黃叔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2.关于刘黃叔是否在“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员工宿舍是公司为方便员工上班而提供的便利条件,虽然员工宿舍与工作地位置具有合一性,但也不宜视同为工作地。故本案不宜作出“合理路线”的界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驳回刘黃叔家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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