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可燃气体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来源: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可燃气体控制器采集现场传感器的各项参数。西宁可燃气体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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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向其通入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满量程的60%的试验气体,保持60s,记录探测器的显示值作为基准值,显示值达到基准值的90%所需的时间为探测器的响应时间。不具有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向其通入流量为500mL/min,浓度为报警设定值1.6倍的试验气体并开始计时,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为探测器的响应时间。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其他气体探测器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探测器在安装平面内顺时针旋转,每次旋转45°,分别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决对值不应大于3%LEL;探测一氧化碳的探测器,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决对值不应大于50×10-6(体积分数)。西宁可燃气体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警报器需远离对仪表工作有影响的强电磁场,如大功率电机、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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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需按照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将装置和单元进行分区,各报警分区宜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现场报警器由探测器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启动,区域警报器需采用声音和(或)旋光报警,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应使在该报警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发觉报警信号。当报警分区内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时,不需设区域警报器;当现场噪声高于85dBA时.现场需设区域警报器。实际生产中,现场布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采用一级报警设定值时,常常发生报警,故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本标准中提出区域警报器的报警启动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探测器的可靠性等因素对探测器是否能及时探测到泄漏现象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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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和煤气时),探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1m~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以内,可以尽快地检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探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时,探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探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探测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可燃气体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西宁可燃气体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探测器的使用说明书应满足GB/T9969的相关要求。西宁可燃气体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布置,主要是有利于及早发现可燃气体的泄漏,防止爆燃气云的扩散,带来重大火灾爆燃隐患;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布点,主要是有利于及早发现有毒气体的泄漏,防止有毒气云的扩散影响操作人员和周边环境安全。这两条的要求是结合国内外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探测器系统的布点的和管理经验提出的。 通常,建筑物内,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小时通风体积量高于6倍建筑体积时为通风良好,此时,爆燃危险区域的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燃下限值的25%以下。除此而外,其他相对封闭、缺乏强制或自然通风条件、空间狭小的场所和部位属于局部通风不良。西宁可燃气体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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