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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3月5日,陈x转账给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陈x转账给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给陈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陈x转账给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两笔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号中备注外,唐xx每月转账给陈x2,000元,共计23笔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转账客户摘要中,唐xx备注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除上述转账往来,陈x另转账给唐xx十三笔,每笔金额从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计金额847,821元;唐xx另转账给陈x十七笔,每笔金额从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计金额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唐xx通过支付宝向陈x转账二十五笔。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唐xx通过微信向陈x转账十九笔。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陈x、唐xx均为福建龙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谷公司”)的股东,其中陈x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实缴出资352,900元。吴剑勇律师,擅长化解各类合同争议,保障您的权益不受侵犯。闵行区专业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解法1、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司法查封、扣压、冻结等司法措施之后,任何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转移、处置查封财产,未经法院准许而擅自处理司法查封财产的都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2、司法查封财产被私自处理之后,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财产保全申请人或强制执行申请人等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了要面临刑事责任之后,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承办的上述案件当中,被告的股东个人无视法律,在全部货物上均贴有法院司法查封封条的前题下,仍然擅自处置司法查封财产,441fe890-7802-4ef7-aa71-e4策划、实施货物转移的主要责任人员被公安实施抓捕,还同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得不偿失。4、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等权利人在发现司法查封的货物被擅自处理之后,应委托经济律师扩大司法保护权利,懂得利用司法查封财产不得非法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闵行区合同经济纠纷律师咨询吴剑勇,专注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律师。
基本上采纳了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的代理意见,总体意见认为本诉与反诉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如果不受理反诉要求被告另案起诉的,则会导致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即认为本案应该受理反诉,故此作出了(2021)沪02民终119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主要的审理观点,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本诉原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及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以“因本案诉讼主体与反诉诉讼主体并不完全一致”为由,作出“对该反诉不予受理,告知公司另案诉讼”的处理。同时,一审法院针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以经本院释明,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对合伙项目进行司法审计,且被告是项目的实际经营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项目存在亏损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合伙项目不存在亏损为由,判决被告公司返还投资余款,二审法院认为该项判决结果违反了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如果被告公司另案主张上述权利,则将“构成重复起诉”,故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属于涉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
被告抗辩每月2000元是股息的意见不能成立。1、被告是存在投资经验的经商人员,对股息与利息的性质应该明晰,不会错误地将股息备注为利息。2、如果是股息应该从公司支付给原告,而不是从被告个人处支付。3、股息是根据经营收益高低来确定金额的,不可能是每月固定2000元。4、股息一般是投资一段时间之后,按年、甚至数年之后才会产生并分配收益,不可能在第二个月就支付股息。5、股息的支付是要由公司股东做出决议之后再行支付,而不是被告个人决定支付。6、如前述第1点,被告对股息与利息应存在清晰的认识,假设退一步被告对股息与利息概念模糊的话,那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备注为“还款”就明确地不会出现概念不清,备注“还款”足以表明被告当时的主观思维是在归还借款,如果是支付股息的、怎么会备注为还款。所以股息的抗辩完全不能成立,只是被告个人的一面之词。三、被告抗辩“一案审”不能成立。一案审是同一个事实,根据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判决书的内容,所主张的是2015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转帐。而本案所主张的是2015年4月3日的转账,原告所主张的基础事实不是同一个事实,不属于一案审或一事不再理。遇到经济法律问题?找吴剑勇律师就对了。
唐xx实缴出资6,411,800元。陈x确认与唐xx均是龙谷公司及合肥天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榕公司”)的股东。四、为证明涉案转账是借款,陈x提供其与唐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7月1日陈x称:“那个20万,我希望你想想办法马上一次性还给我,我今马上买房子需要用到现金……”,唐xx:“你别这么说,那个20万我已经帮我朋友垫付两年的利息了可以吧?你要是实在急我可以提供欠条给你你可以告他。……”,陈x:“……我不想要你付利息你既然担保,就你负责给我本金就好钱,我是打给你的,没有打给过你什么朋友,我也没有跟你的朋友有过任何接触,基于信任你才有这件事”,唐xx:“我给你介绍也是为了你的利益,你情我愿的事情,你现在来怪我来说我,我还垫付了2年的利息,利息5万了,你要我怎么玩,我都说了你可以告他,那是你们之前的事,我赚你一分了吗?我甚至还垫,做兄弟你合适吗?”。2017年7月5日陈x称:“那20万,你还是要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吧,一是拿去给谁干什么了,你要我去解决,凭证起码要拿给我,我打款给你,你是什么凭据都没有给过我,二是你的担保是担保什么,你负担什么责任。既然在商言商,那就在商言商地解除问题好了。吴剑勇律师,让您在经济案件中无后顾之忧。江苏货贷纠纷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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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民法典更加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前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是部委规章规定或司法解释之类的,并不是人大以法律层级的直接立法。2、此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应当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违反了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认定无效。五、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利息的变化1、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此条规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应该包含企业之间的借款。(2).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1).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闵行区专业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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