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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减排量交割】 上海环交所对交易主体统一进行减排量交割,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根据上海环交所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减排量登记变更。减排量交割完成后不可撤销。 第十九条【交易凭证】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上海环交所获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清算交割时间】 上海环交所当日所有交易的清算时间为当日15:00—18:00。上海环交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清算交割时间。 第二十一条【涨跌幅限制】 减排量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碳排放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苏州碳管理咨询碳中和规划咨询服务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一般由生态环境部编制相关指南,下发给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及有关支撑材料,各行政区域内核查数据汇总表完成后上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碳排放核查多由国家下发任务到各省市发改委,各省市发改委公开招标有资质的核查机构,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查、核算和成果提交,经过验收后由各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 产品碳足迹的组织主体是企业本身,有碳足迹认证需求的企业会自行安排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碳足迹认证;企业碳管理咨询碳管理体系建设报价构建工业领域“零碳”体系,“零碳”工厂的创建路径。
上述紧急措施涉及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的,应当及时通知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异常情况消失后,上海环交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归责于上海环交所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上海环交所可以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上海环交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上海环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布公告情形】上海环交所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等措施时,应当向市场发布公告,并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调整发布形式】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海环交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和***息发布的方式和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信息所有权】 减排量交易信息所有权归属上海环交所,由上海环交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三十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上海环交所不得发布或者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 上海环交所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减排量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环交所可以监督、查阅交易主体的减排量交易行为、资信状况以及与减排量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上海企业零碳工厂服务机构。
上海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不同交易方式的单笔买卖*小申报数量及*大申报数量。 第九条【交易时间】 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4:00。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5:00。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的除外。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海环交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账户开立】 交易主体参与减排量交易前应完成如下准备工作: (一)应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开立碳普惠账户; (二)应在上海环交所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已在上海环交所开立交易账户的无需再开立; (三)应在上海环交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碳中和服务机构有哪些?南京碳管理咨询碳达峰规划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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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 第二十二条【风险警示制度】 上海环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上海环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异常交易监控制度】 上海环交所实行异常交易监控制度。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或者上海环交所相关细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上海环交所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限制资金或者相关交易产品的划转和交易; (二)限制相关账户使用; (三)暂停相关交易产品交易; (四)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其他措施。苏州碳管理咨询碳中和规划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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