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卫生技术
对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包括预建、在建、已建的项目进行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条件进行专业评审、评价,就叫职业卫生评价。根据项目的建设阶段不同,又分为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三类。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才能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其评价报告才受安监部门认可。如图:在上图中,可以看到业务范围一项就包括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这一许可,也就说明该机构具有该业务的资质。如果没有一项许可则不能进行评价,只能做检测与评价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意义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其工作场所会不会对在这一区域的工人存在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会不会使在这里长期工作的工人形成职业病?这就需要专门的职业卫生机构来进行检测与评价服务了。只有经过详细的检测及专业的评审才能确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工作的要求。才能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因此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评价的分类职业卫生评价分为预评、控评、现评三个分类。当前职业卫生面临了哪些问题?企业职业卫生技术
保证不会因为仓内温度过高导致所放置的样品变质。2.本实用新型中,设计的干燥仓内的温湿度感应器能够实时的检测到整个装置内的温湿度,并将所检测到的数据传输给控制器,然后由控制器控制制冷器与干燥器对装置内的环境进行处理,不*便于操作,而且还解放了人力成本,同时还保证了样本的质量安全。附图说明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平面结构示意图;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系统图。附图标记:1、装置主体;2、箱门;201、观察窗;3、储存仓;301、放置板;302、第二放置板;303、第三放置板;304、制冷器;4、干燥仓;401、固定座;402、干燥器;403、伸缩支柱;404、弹簧圈;405、第二伸缩支柱;406、第二弹簧圈;407、温湿度感应器;408、透气孔;409、防尘网;5、隔板;501、第二透气孔;502、第二防尘网;6、控制器;601、显示屏。具体实施方式下面。节能职业卫生小常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如易疲劳、头晕、睡眠障碍、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等一系列神经症状。高频噪声可引起血管痉挛、心率加快、血压增高等心血管系统的变化。长期接触噪声还可引起食欲不振、胃液分泌减少、肠蠕动减慢等胃肠功能紊乱的症状。也有人报道噪声可使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女工可出现月经失常,男工可出现精子数量减少、活动能力下降。(四)噪声性耳聋的诊断噪声性耳聋属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其诊断的依据有:强噪声的职业接触史、耳鸣症状和自觉听力下降及电测听的听力下降资料、结合工作现场的卫生学资料、排除其它致聋原因(中耳炎、药物、老年聋、外伤等)。其分级1.听力损伤高频纯音3kHz、4kHz、6kHz任一频率长久性听力下降≥30dB为听力损伤,列为观察对象。2.噪声性耳聋语言频率500Hz、1kHz、2kHz长久性听力下降三者之平均值≥25dB为噪声性耳聋。其分级:听力下降25dB~40dB为轻度耳聋;41dB~55dB为中度耳聋;56dB~70dB为重度耳聋;71dB~90dB为严重度耳聋;>90dB为全聋。(五)噪声对人体作用的影响因素1.强度和频谱特性噪声的强度越大、频率越高则危害大。2.接触时间和方式同样的噪声,接触时间越长危害越大,噪声性耳聋的发生率与工龄有密切的关系。怎么才能正确预防职业病?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局长骆琳2012年4月27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章总则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第五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现场有哪些不足之处?企业职业卫生技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有哪些?企业职业卫生技术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企业职业卫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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