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运输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时间:2022年07月09日 来源:

    为方便企业提前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准备工作,自2021年4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W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备案用户账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自2021年5月1日起,原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原注册备案平台)不再接收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此前已在原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并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继续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开展审评审批。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有关化妆品方面的《条例》《办法》《规定》《目录》《规范》您知道吗?上海东尔可以与您分享!自贸区运输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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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只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Z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Z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综合保税区人工贴标进口化妆品以客为尊进口化妆品,上海保税区贴标仓储加工,价格低,服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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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及明确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相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固定。只要在过渡期内,无论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此5种化妆品仍旧可以继续进口、生产、销售。但过渡期后,未按照新规取得注册证或备案的,无论原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均不得继续进口、生产、销售。在任何时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对此5类化妆品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后不再按照过渡期要求管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Z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除政F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进口化妆品报关、仓储、贴标哪儿有?上海东尔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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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F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化妆品进口哪家收费低?请找上海东尔!上海港国内仓配进口化妆品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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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功能组织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自贸区运输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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