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二类医疗器械政策解读

时间:2022年08月27日 来源:

医疗器械许可证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证明性文件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类别。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见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办理医疗器械注册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湖北二类医疗器械政策解读

医疗器械应按照YY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对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等,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体外诊断试剂应对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及相应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湖北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流程中国医疗器械按管理类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场地和库房的要求医疗器械经营批发范围不超过(含)8个类别的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库房面积需另配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医疗器械经营范围超过8个类别的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库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需另配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特殊类型企业: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需另配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医疗器械零售的企业,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的区域,经营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医疗器械批零兼营的企业,经营场所及库房的要求应该符合批发企业的规定,另外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设置陈列货架和柜台。

医疗器械许可证申请材料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2.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不用装订入册,单独提供,同时附两份文本完全一致的声明。3.申报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6.各项申报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7.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a)申请表。(b)产品技术要求。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同时还应提交单独的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c)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应为word文档。(d)其他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存款账号不是出资人原有的存折或账号。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650号)的规定,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Ⅰ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境内生产企业需要在所在地市药监局进行备案,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在CFDA进行备案。第Ⅱ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境内生产企业需要在所在地省(直辖市)药监局进行注册,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在CFDA进行注册。第Ⅲ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无论境内、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需要在CFDA进行注册。医疗器械批零兼营的企业人员配备应该同时符合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人员规定。重庆二类医疗器械持有人制度

投资人需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湖北二类医疗器械政策解读

医疗器械许可证申办条件(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的经营场所。(3)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4)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5)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6)医疗器械公司所需人员: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检验员。(7)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需大专以上学历且医学专业,检验员中专以上学历且医学专业(学历不包含药学专业)。湖北二类医疗器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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