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专业房屋拆迁施工方案
注意事项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房屋拆迁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时间等。内蒙古专业房屋拆迁施工方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第三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内蒙古专业房屋拆迁施工方案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拆迁人申请房子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意文件,土地运用的同意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同意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规模和目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则的要求,于拆迁的资金是否现已落实,暂时周转房是否准准足够,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拆迁主管部]经审查以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子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则的内容施行拆迁行为,有特别情况需要改变拆迁规模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获得拆迁主管部分]的许可。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房屋拆迁许可证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内蒙古专业房屋拆迁施工方案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方案。内蒙古专业房屋拆迁施工方案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提供材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相关部门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内蒙古专业房屋拆迁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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