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税务代理方案

时间:2022年08月07日 来源:

    税务代理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确认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不允许自然人或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税务代理业务。具备条件股份制公司的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制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合夥人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夥人。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广州税务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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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税务代理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二)代理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三)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四)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五)代理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六)人员安排及分工;(七)风险评估;(八)代理费用预算;(九)其他。第十七条代理计划经批准后,代理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代理协议和代理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第十八条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第十九条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税务代理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第二十一条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在税务代理过程中。罗湖区公司税务代理中心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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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五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章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第二十五条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

    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第三十三条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第六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第三十八条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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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梅州企业税务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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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第二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师已死亡;(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广州税务代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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