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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存在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务问题有争议?天境星峰律师,为您解答疑惑。嘉兴律师劳动纠纷
案例: 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分歧。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服饰公司应当发放工资。审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嘉兴律师劳动纠纷劳务合同有困惑?天境星峰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案例: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审理法院判令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高温补贴属于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而发放的津贴,属于工资中的津贴和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防暑降温费属于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例如,《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法律索引】《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劳务合同有问题?天境星峰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劳动纠纷中常见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① 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的鉴定材料; ② 医治工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具等费用单据; ③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清单; ④ 工资发放凭证(包括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及受伤后的工资发放情况)等。 举证责任规定: ① 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住院医治起止时间及医治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的,应当提供劳动者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天境星峰律师团队,用法律为劳务纠纷画上句号。苏州劳动纠纷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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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落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支持优化生育的政策措施。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共同承担着生儿育女的责任。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在男子陪产未再出勤案中,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发挥男性在生育中不可或缺的丈夫和父亲的角色作用,强化两性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及人口的高质量发展。嘉兴律师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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