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借款担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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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中院认为,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并直接依法改判为被告汤某向原告程某归还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的利息。四、吴剑勇律师建议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上诉二审程序的把关把控,在没有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审查本案其他各类间接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终是依法撤消了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被告全额返还借款及利息,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款凭证的教训是值得大家注意与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借款凭证,再加上诉讼双方之间存在高达百万元级别的往来,所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虽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终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请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赢一审判决的胜诉才是重要的。如果一审判决败诉,要期望二审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较低的。而且诉讼是有成本的,不有律师费及上诉费的经济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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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5日又开具给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货款**为338,375元,相应公司承诺将尽快付清所欠货款,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为证明原告共向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销售总金额,原告提供了销售清单35份,转账凭证13份,其中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转账52,991元,于2020年12月7日转账133,059元,于2020年11月25日转账40,075元。被告C装潢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转账479,366元,于2021年8月27日转账149,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转账295,56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转账30,000元。案外人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转账101,,于2020年10月26日转账105,,于2020年10月30日转账111,250元。另有共有3笔不明户名的转账共500,000元,原告认可为被告转账。对于侍款事实,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其只是代位付款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责任。原告根据《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要求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虽然在该份文件上盖章,但并没有表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作出了。吴剑勇律师,他的法律专长在业界享有盛誉。虹口区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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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自愿作为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应付货款的连带责任人对原告负责。2021年8月23日,被告张某、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未付货款为1,564,,被告C装潢公司确认将商铺xxx号xxx室抵扣其中的106万元,但到期后并未按照约定过户。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总计金额为3,380,904元,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被告C装潢公司、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多次支付货款,但仍拖欠部分金额。故此起诉要求全部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被告应诉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接受被告C装潢公司、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共同委托,担任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律师,吴剑勇律师依据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为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制定应诉方案及律师代理意见,抗辩不同意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认为货款应由张某、张某实际控制的上海B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应共同共同付款责任。具体理由:、《欠款确认及还款确认书》上虽然有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盖章及签字,但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盖章。浙江借款担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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