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见证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来源:

    并直接依法改判为被告汤某向原告程某归还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的利息。四、吴剑勇律师建议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二审程序的把关把控,在没有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审查本案其他各类间接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更终是依法撤消了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被告全额返还借款及利息,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款凭证的教训是值得大家注意与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借款凭证,再加上诉讼双方之间存在高达百万元级别的资金往来,所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虽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更终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请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赢一审判决的胜诉才是更重要的。如果一审判决败诉,要期望二审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较低的。而且诉讼是有成本的,不只只有律师费及上诉费的经济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所以打赢一审胜诉是所有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民间借贷、返还借款的诉讼案件,其重点要点就是诉讼双方之间有没有民间借贷或借款的合意,而要证明民间借贷或借款的合意就是书写借款凭证。经济律师吴剑勇,用法律武装您的权益。江苏见证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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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并直接依法改判为被告汤某向原告程某归还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的利息。四、吴剑勇律师建议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上诉二审程序的把关把控,在没有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审查本案其他各类间接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终是依法撤消了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被告全额返还借款及利息,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款凭证的教训是值得大家注意与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借款凭证,再加上诉讼双方之间存在高达百万元级别的往来,所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虽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终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请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赢一审判决的胜诉才是重要的。如果一审判决败诉,要期望二审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较低的。而且诉讼是有成本的,不有律师费及上诉费的经济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所以打赢一审胜诉是所有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江苏房产过户经济纠纷律师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处理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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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5元系支付的2015年3月的利息,之后每月转账的2,000元或4,000元系支付的该笔合计20万元转账的利息。2019年12月4日,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陈x陈x全部诉讼请求。陈x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13日,(2020)沪02民终1427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理中,陈x陈述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的1,535元系旅游款,但无证据提供。同时,陈x陈述其与唐xx之间有20万元系借款,其余均是投资款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费用,(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是一次错误的起诉,其中所涉的20万元经陈x回忆确认为投资款,并未支付过股息,真正的20万元借款系2015年4月3日转账给唐xx的20万元。唐xx陈述,陈x与唐xx之间没有借款,只有投资款、公司业务转账、垫付旅游、租房、购物的款项,本案系争20万元系龙谷公司的业务交易款项,不存在股息,若要返还,应等公司账目清算后由相关公司返还,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唐xx每月向陈x转账的2,000元或4,000元是支付的(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中系争的20万元投资款的股息,并非借款利息,同理,唐xx在其中三笔备注“利息”也即投资款的股息之意。一审法院认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民法典更加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前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是部委规章规定或司法解释之类的,并不是人大以法律层级的直接立法。2、此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应当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违反了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认定无效。五、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利息的变化1、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此条规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应该包含企业之间的借款。(2).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1).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面对合同纠纷,吴剑勇律师是您坚实的后盾,让权益不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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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银行流水中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汤某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综合认为,对程某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汤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要求汤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因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一审败诉,导致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没有认定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判决原告败诉。三、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诉,由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二审,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中级法院裁判的主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被告汤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吴剑勇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经济法律事务。浙江股东资格确认经济纠纷律师

吴剑勇,合同律师,精确解读合同条款。江苏见证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陈x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0,000元,唐xx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笔200,000元。并且,唐xx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陈x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唐xx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出借200,000元钱款一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唐xx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占有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唐xx借款后已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起归还陈x23个月的借款利息,故唐xx仍需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江苏见证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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