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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诺原告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取回借款,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拒绝。两位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被告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投资理财,不存在借贷关系,挣钱与被告无关,赔钱也与被告无关。被告给原告打的投资理财的条子,其中一共收到,其中11万元已经按投资理财与原告结清,另外投资,该款我转给第三人了,第三人也没还给我,该款是转给了第三人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五.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查明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凭证一份,载明:今梁xx在王xx朋友处理财陆万元整(60000),王xx保证梁xx的本金不会丢掉,每月利息1200元,之后存钱梁xx在陆续加本金。落款为:王xx。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30日,原告分三笔向原告转账35000元。原告自己在该凭证下部记载内容为:2011年1月23号,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壹万元整,2022年1月25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5000元。吴剑勇律师,让您在经济案件中如鱼得水。浦东新区经济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也就是说反诉的当事人只要没有突破本诉的原被告主体就可以,所以公司做为反诉人,单独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属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符合该条司法解释。并且、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剩余的投资款,而被告公司认为已超额返还投资款,因此反诉要求退回多返还的投资款,本案的本诉起诉与公司的反诉请求,都是基于同一个合伙行为,明显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并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受理反诉明显不符合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二款的规定。本案是合伙投资,法院立案的案由也是合伙**,应该以合伙体终的盈亏结余资产作为退伙分配时的基本财务数据,在原告未承担申请司法审计的举证责任,如果不受理反诉,则会导致法院无法处理原告应该向被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被告也就无法针对自己的反诉主张为前提条件申请司法审计,另案起诉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相同的合伙事实将会导致一案两审,构成重复起诉及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四、二审法院审理要点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之后。静安区房产经济纠纷律师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处理的高效能手。
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计算过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数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从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计算至3月31日共计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会是以20万元为借款基础的利息。五、关于被告当庭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开庭之后经原告查看,原告对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请注意,有很多笔金额不是整数,有些都精确到了个位数,表明这些款项都是当场或事后即时结清的款项。实际这些钱款都是原告曾经帮被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正常的经济往来,确实与本案无关。六、综上代理人认为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但结合本案中的银行转账、还款备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证据,综合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与合意,法院应该认定借款的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参考,恳请采纳为盼。此致敬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
在这种情况下面如何将法定人列为共同被告是经济律师需要重点考虑的事情。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承办了一个案件,接受原告的委托将公司与法定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法定人与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二、案情简介上海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由张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设立,张某同时被聘请为公司的总经理,营业执照登记显示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人。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从事特种建筑安装的公司,公司有具体的采购部、仓管部、施工部、财务部分工负责公司业务,张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人履行正常的管理工作,并且从公司正常领取工资薪金报酬。该公司长期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业务,原告每次均按约定的日期、送货地址、具体的型号及数量,将货款送到该公司的仓库,由仓管人员清点接收并签收货单,并由公司财务安排货款的支付结算与支付,法定人在内部履行公司管理过程的签字手续及流程。采购下单、签订合同、承运交货、收货签收、定期对账、开票付款,这样业务交易履行了数年之后,累积了将近百万的货款没有结清完毕,原告后来知道该公司已经陷入了财务危机,如果单独由公司承担偿付责任则面临公司无能力付款甚至公司破产,原告的债权回收面临重大风险。吴剑勇,合同律师,精确解析合同风险。
陈x既未提供借条,又未在转账时备注该笔钱款为借款。故陈x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无法证明存有借贷合意。至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所称“20万元”,因双方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转账流水远远超过200,000元,有三笔备注为利息、一笔备注为还款的转账,不能以此推断每笔2,000元均是系争200,000元的还款利息。在聊天记录中唐xx也从未承认200,000元是借款,也未承认自己就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二、唐xx对备注“利息”解释为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x混淆了股息和分红的概念,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像分红一样受公司盈利的影响。陈x与唐xx合作经营多家公司,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对“利息”不应做狭义解释。三、陈x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陈x提供的所有证据早在(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一案中已当庭出示并质证,一审法院也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实体审理并做出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xx返还陈x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唐xx支付陈x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在复杂的经济纠纷中,吴剑勇律师以的法律知识导航前行。江苏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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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诉之后,代理律师只能在《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中规定的三个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要点中寻找突破口。二、本案基本情况1、诉讼双方是多年的好友,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极其频繁,并存在多种性质,即有借款,也有投资款,还有平时购物游玩而临时形成的垫款,当然还有利息的还款。2、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所以双方之间的诸多经济往来没有签署法律文件,借款也没有出具借条或收条之类的有效法律文件。后来基于各种原因,被告不不归还利息,还以实际没有借款行为进行狡辩。3、原告委托其他律师依法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案号:(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原告委托原来的代理律师上诉二审,二审仍然判决原告败诉(案号:(2020)沪02民终1427号)。三、吴剑勇律师重新代理1、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重新整理证据,整合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基础,重新进行了一审、二审诉讼,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撤消原审判决,并直接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吴剑勇律师在本案二审成功的要点,主要是能够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充分利分一审法院对证据分析的逻辑错误及矛盾。浦东新区经济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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