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借贷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来源:

    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解决您的经济合同问题在上海这座繁华的都市中,经济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复杂的经济合同问题,您需要一位的律师来为您排忧解难。,我们就来认识一位在业界有着良好口碑的经济律师——吴剑勇。吴剑勇律师,作为上海地区的经济合同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代理了众多经济案件。他擅长处理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无论是合同的起草、审查,还是的调解、诉讼,吴律师都能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一、吴剑勇律师的背景吴剑勇律师毕业于国内法校,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校期间,他就表现出对经济法领域的浓厚兴趣,并在毕业后选择成为一名的经济律师。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积累,吴律师已经在经济合同领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和处理方式。二、吴剑勇律师的业务范围1.经济合同起草与审查:吴律师精通各类经济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工作,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制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2.经济调解与诉讼:在经济发生时,吴律师能够迅速介入,通过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进行有效的调解或代理诉讼,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吴剑勇,专注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律师。江苏借贷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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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交付的200,000元,系由陈x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唐xx的个人银行账户,非龙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唐xx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自2015年5月始至2017年5月止,近乎每月唐xx都从其个人账户向陈x转账交付2,000元,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陈x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唐xx虽抗辩称系其向陈x支付的龙谷公司的股息,但就陈x以何种方式取得龙谷公司的股份、有无支付对价及对价数额唐xx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所述2015年3月5日及6日陈x向其转账交付的200,000元为龙谷公司投资款亦与陈x作为龙谷公司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及实缴出资额相矛盾。同时,唐xx称股息是融资,针对投资款的利息,所以每月固定转账金额2,000元,但其又称2015年4月1日转账给陈x的1,535元同为龙谷公司的股息,对此金额的变更唐xx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再次,陈x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唐xx认可陈x曾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200,000元、月利率1%,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浙江企业经济纠纷律师服务热线吴剑勇,合同律师,让您的合同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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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x既未提供借条,又未在转账时备注该笔钱款为借款。故陈x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无法证明存有借贷合意。至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所称“20万元”,因双方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转账流水远远超过200,000元,有三笔备注为利息、一笔备注为还款的转账,不能以此推断每笔2,000元均是系争200,000元的还款利息。在聊天记录中唐xx也从未承认200,000元是借款,也未承认自己就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二、唐xx对备注“利息”解释为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x混淆了股息和分红的概念,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像分红一样受公司盈利的影响。陈x与唐xx合作经营多家公司,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对“利息”不应做狭义解释。三、陈x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陈x提供的所有证据早在(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一案中已当庭出示并质证,一审法院也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实体审理并做出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xx返还陈x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唐xx支付陈x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同时也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债务加入,原告有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据债务加入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胜诉机会。吴律师在将自己的分析、要点、风险反馈给原告之后,原告当即要求起诉公司的同时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三、法院结果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依据法院管辖的规定为原告依法向管辖的江苏省昆山市法院起诉,将公司与法定人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与张某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为了保障原告的债权安全,为了达到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之外,同时追究法定人张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目标,吴律师依据的经济律师经验,为原告制定详细了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提交付款承诺书、采购合同、送货单、、付款流水等全套证据材料,从法律上、从证据上列出本身属于公司债务的基本事实,又依法列出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法律规定,证明法定人张某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充分依据。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受理之后,依据立案流程正式立案(案号(2023)苏0583诉前调确1244号),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之后,在法院承办法官的沟通与解释之下,法定人张某充分理解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处理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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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众所周知,法定人是由公司聘请的,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对外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有很多公司的法定人是由公司股东担任,也有一些公司的法定人是职业经理人,由股东、投资人专门为公司经营而聘请的经营人员,在公司内部领取工资薪金等职业报酬的人员。很多公司法律文件上,除了有公司盖章之外,还会依据相对方的要求,由法定人履行签字义务。哪么问题就来了,公司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当中除了公司盖章之外,还同时有法人签字,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即由谁来承担该份文件上的法律责任?是由公司单独承担责任?还是由法定人单独承担责任?还是由公司与法定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有部分公司被股东或法定人或实际控制人掏空,如何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还有部分公司是合法合规的经营,甚至聘请了职业经理人运营与管理,这些职业经理人与法定人的身份在付款承诺书上或其他法律文件上履行了签字义务,签字的法定人是否要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现实情况当中,法定人将公司掏空的情况较为突出,公司注册资本高达上千万元,资产负债表也显示现有资产数千万元,公司却对百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的债务却没有偿还能力,不能让人感觉到公司被实际掏空的可能。吴剑勇律师,擅长解决各类经济法律问题。浙江企业经济纠纷律师服务热线

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江苏借贷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院认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汤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汤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每月汤某都从其个人账户向程某转账交付一定的金额,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程某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再次,程某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汤某认可程某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内容,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借款金额,汤某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往来。并且,汤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汤某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此中院认为。江苏借贷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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