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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公司的运营款项。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裁定书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龙谷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不具备支付股息的经济条件。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7即马永杰所作证人证言,因证人陈述并未见证陈x当天将200,000元钱款出借给唐xx,即该证人并不清楚借贷行为是否终达成以及借款的数额与时间,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本案系争200,000元钱款的性质。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陈x与唐xx双方的争议焦点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转账交付的200,000元钱款的性质。陈x上诉主张该笔钱款为陈x向唐xx出借的借款本金,而唐xx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龙谷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首先。经济案件律师吴剑勇,用专业赢得信任。徐汇区经济纠纷律师服务
法律焦点1、法院司法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随意转移变卖,如果私自处理司法查封的财产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2、司法查封财产被私自处理之后,财产保全申请人或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否有新的途径或方式争取新的权利救济方法,是否可以追加共同责任人来承担执行赔偿责任?案件基本情况1、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化工原料,原告供货结束之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予结算。原告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依法起诉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赔偿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共计大约120万元。2、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依法审理之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赔偿金、利息共计大约。3、判决书生效之后,吴剑勇律师继续为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律师的协助下,青浦区法院对被告上海祁化实业有限公司的一批化工原料实施了司法查封,查封过程中法官在现场张贴了查封封条、进行了查封物品登记,并进行了拍照、录像等法定程序。4、青浦法院司法查封大约一个星期之后,原告再次到现场查看查封货物时发现,查封现场的货物全部不翼而飞、全部被非法转移。徐汇区经济纠纷律师电话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的专业解决方案提供者。
2015年4月3日交付的200,000元,系由陈x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唐xx的个人银行账户,非龙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唐xx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自2015年5月始至2017年5月止,近乎每月唐xx都从其个人账户向陈x转账交付2,000元,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陈x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唐xx虽抗辩称系其向陈x支付的龙谷公司的股息,但就陈x以何种方式取得龙谷公司的股份、有无支付对价及对价数额唐xx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所述2015年3月5日及6日陈x向其转账交付的200,000元为龙谷公司投资款亦与陈x作为龙谷公司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及实缴出资额相矛盾。同时,唐xx称股息是融资,针对投资款的利息,所以每月固定转账金额2,000元,但其又称2015年4月1日转账给陈x的1,535元同为龙谷公司的股息,对此金额的变更唐xx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再次,陈x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唐xx认可陈x曾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200,000元、月利率1%,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
当发生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时侯一定要及时委托经济合同律师催收债权,甚至尽快向法院起诉并财产保全对方的银行帐户等资产,以便达到保障债权安全的目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应该充分了解双方交易过程,客户掌握的证据材料,在现有证据基本上分析客户债权证据是否充实有效,分析法律关系上是否具体让第三方共同承担责任,是否具体担保,担保是否有效是否过了担保期限,是否存在债务加入,为客户扩大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可能性,为客户保障债权安全的穷尽全部法律手段。法定人应该注意的要点:法定人履职过程中应该尽职敬业为公司谋求经营利益,但同时要注意对自己个人的合法保护,注意自己履职行为及个人责任行为的区别与区分,注意履职行为及个人行为边界,注意履职行为及个人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防止自己本身是为了履职工作却面临个人要承担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法定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本身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建议公司及公司法定人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能随意接受别人的请托担任公司法定人,更不能挂名担任公司的法定人。如果担任公司法定人的,好能够聘请的经济律师、合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即可以为公司运营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吴剑勇律师,让您在经济案件中占据有利地位。
但无需要返还的责任并不是任意的抗辩权,而是有条件的。接受的一方有义务、有举证责任来证明所涉确实是用于了投资,并且是用于了双方约定用途的投资,证明投资的走向,以及还应该证明投资项目的现状或结余情况,并能够达到证明投资项目或投资出现亏损,如果不能够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接受一方仍然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返还的法律责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这个案件的判决,就是根据被告没能举证证明所涉用于了投资,以及证明投资失败的事实及法律后果。所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虽然查明了诉讼双方是委托投资而非民间借贷,认定交付本身的用途及性质确实是用于委托理财,但法院终仍然判决接受的被告向原告返还,其的裁判理由就是认定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用于证明投资失败,故其主张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的抗辩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故此而判决其承担返还责任。吴剑勇,经济纠纷律师,法律问题的解答者。浙江吴剑勇经济纠纷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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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诺原告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取回借款,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拒绝。两位被告为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被告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投资理财,不存在借贷关系,挣钱与被告无关,赔钱也与被告无关。被告给原告打的投资理财的条子,其中一共收到,其中11万元已经按投资理财与原告结清,另外投资,该款我转给第三人了,第三人也没还给我,该款是转给了第三人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五.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查明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凭证一份,载明:今梁xx在王xx朋友处理财陆万元整(60000),王xx保证梁xx的本金不会丢掉,每月利息1200元,之后存钱梁xx在陆续加本金。落款为:王xx。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30日,原告分三笔向原告转账35000元。原告自己在该凭证下部记载内容为:2011年1月23号,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壹万元整,2022年1月25日,梁xx给王xx转账本金15000元。徐汇区经济纠纷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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