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矿山固废核查
封场后,仍需对覆盖层进行维护管理,防止覆盖层不均匀沉降、开裂。9.6封场后的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9.7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9.8封场后如需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采再利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9.9贮存场、填埋场封场完成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过程应满足TD/T1036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满足GB36600的要求;用作农用地的,还应满足GB15618的要求。9.10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19. 固废核查可以为固体废物监测网络建设提供支持。杭州矿山固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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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场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之外,其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还应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5.1.8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5%GB18599—2020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GB16889要求。5.2I类场技术要求5.2.1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0.75m时,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5.2.2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5.2.1条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1.0×10-5cm/s且厚度为0.75m的天然基础层固废核查公司36. 固废核查可以为固体废物管理志愿者活动提供数据支持。
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7.1贮存场、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7.2贮存场、填埋场应制定运行计划,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的岗位培训。7.3贮存场、填埋场运行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保存。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环评、验收资料;b)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c)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d)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e)封场及封场后管理资料;f)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7.4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GB15562.2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①燃煤电厂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烟道灰; ②采煤及洗煤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等。 3.石油和化学工业固体废物; ①石油及加工工业产生的油泥、焦油页岩渣、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等; ②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铁矿渣、酸渣碱渣、盐泥、釜底泥、蒸馏残渣等; ③医药和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物、废药品、废农药等。 4.矿业固体废物; 主要包括采矿废石和尾矿等。 5.轻工业固体废物; 食品工业、造纸印刷工业、纺织印染工业、皮革工业等工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动物残物、废酸、废碱以及其他废物。 6.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碎屑;电镀污泥;建筑废料;水泥厂窑灰;以及其他工业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渣等。31. 固废核查可以为固体废物管理标准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5、问题描述:企业未分类贮存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与废滤布共用一个贮存区域。整改建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合理划分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并分类贮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7. 固废核查需要及时的核查结果和反馈。杭州矿山固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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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尾矿库应采取均匀放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7.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6.1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GB8978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7.6.2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GB16297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7.6.3贮存场、填埋场排放的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GB12348、GB14554的规定,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8.1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下列途径进行充填或回填作业:a)粉煤灰可在煤炭开采矿区的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b)煤矸石可在煤炭开采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c)尾矿、矿山废石等可在原矿开采区的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杭州矿山固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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