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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认购房屋所交定金能否退还【案例】207年11月,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3万元,约定7日内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之后,双方就个别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蒋先生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请问,蒋先生能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吗?【法律解析】能够退还。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蒋先生一人,因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所以开发商应该退还蒋先生的定金。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都有哪些?清溪企业借贷纠纷律师推荐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要求退房吗【案例】邸先生于207年购买了一套期房,已经交了房款的30%作为首付款。开发商承诺2008年6月交房,但一直未通知交房。问售楼处说预售证未办好,预计9月底才能交房。邸先生能否要求退房并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法律解析】这要看合同中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有这方面的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如果在宽限期过后,开发商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的首付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凤岗借贷纠纷公司个人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合约模块01前期的风险把控到位,后期的货款自然到位)1、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调查;2、合同基签约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生效条件等要件的解释;3、变更合同的办理方式与风险把控;本事项4、合同解除的操作指导;5、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析与注意事项;6、违约的结果可能分析;7、合同诉讼的办理流程、地点、期限等咨询建议。02(规范化,提高效率,不浪费时间精力于此)1、起草、修订、审核买卖合同的条款;买卖合2、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购销常见单据的审查、修订:3、企业内部购销体系的规划化建议。同事务03(规范化,提高效率,不浪费时间精力于此)1、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的咨询与履约建议;2、其他合同签署的方案与风险防范;其他合3、其他合同履约的风险防范。同事务催收欠款模块1、催收欠款流程:催款计划设计、提供欠款方资料一息平台查询欠款方征信情况一非诉手段催收;2、催收欠款方式:还款计划制订含电话催收、催款函催收、律师函催收等非诉方式;?、企业提供资料清单:欠款方基本信息,含名称、地址、联系人:欠款方所欠货款清单及明细;所欠货款对应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入库单等相关单据。
离婚以后,还能要求赔偿吗【案例】冯女士和于先生协议离婚,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在冯女士和于先生离婚后不到3个月,冯女士得知有个女人刚刚为于先生诞下一子。离婚时冯女士就猜测丈夫在外面有情人,没有想到这真的是事实。一怒之下,她决定起诉前夫,要求赔偿。现在二人已经离婚,还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吗?【法律解析】冯女士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担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己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为冯女士和于先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到一年,所以,冯女士依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顺顺法务咨询(东莞)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个人债务规划重组领域的法务咨询公司,经过近2年的深入研究与探索,我们搭建了完善的业务框架、标准化的实操流程与成熟的法务技术团队、致力于为负债群体提供专业的个人债务咨询、债务规划重组、协商谈判、反违规催收等相关法律服务,协调金融机构和债务人的矛盾,帮助债务人理性规划债务,降低负债压力,摆脱负债困境,重拾信用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借贷纠纷是非常多的。
个人借贷纠纷如何处理?出现个人借贷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清溪企业借贷纠纷律师推荐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诉讼中Z为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其出现的频率可以说与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相当。清溪企业借贷纠纷律师推荐
民间借贷以前支付24%的利息,现在能要回多余的部分吗?举例:假如2018年张三借了100万给李四约定年化利率24%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张三借钱给李四之后,李四还了一整年利息,本金没还,2019年他一份未还,到了,对于李四2018年按年化利率24%归还利息如果张三在,根据比较新的司法解释他们之间的利率就要参照起诉时的利率标准来审理,就是一年期LPR的四倍,比如说2020年8月份一年期LPR是%乘以四倍就是%远低于24%,那如果按这个标准李四是不是有权要求张三把他2018年归还的利息超出%的部分要回来,是不行的,因为比较新的规定只规定了法律保护你们的利率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并没有规定超出哪个利率属于自然债务,在什么状态下属于无效的债务,那之前已经履行的合同行为是为了遵守当时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目前没有新的规定关于无效债务区,2018年是还了24%的利息,2019年一分未还那19年利息按照24%还是按照%的利率来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清溪企业借贷纠纷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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