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品质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时间:2022年11月19日 来源:

    一、引言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工程建设环节相应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表面上看,《意见》对律师提供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的影响不大,但结合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解二》)的相关规定,《意见》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对律师的咨询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契合之机遇。尤其是《司解二》确立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在结算中优先于施工合同约定之原则以及明确赋予监理相关行为之法律效力,这相应地将律师咨询业务扩大至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招标代理、监理、造价等工程建设环节,而不**再局限于传统上的订约、履约等阶段。二、律师在招标代理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之要点1.识别服务标的之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招标之范畴。国家发展和**委员会2018年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识别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畴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都是以人为基础而产生的概念。雁塔区品质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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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达到一定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3)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4)达到一定标准的上述三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从该规定得出的结论是,民营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畴,但自主采用招标程序的,则发生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黑白合同”结算规则之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为《司解二》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2.提供评标方法之法律建议。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方法有三种,即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低投标标价法(低价中标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实践中常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和低价中标法,二者各有利弊,但建议尽量采取综合评估法;理由有三:。临潼区品牌法律咨询服务介绍确实能输出承载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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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该条约定需要建基于发承包双方相互博弈之基础上予以明确。类似地,对于工期顺延、索赔及反索赔程序、签证程序等亦需就“视为条款”予以足够的重视。9.完善共同委托机构、人员出具造价咨询意见条款。《司解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针对该条内容,需要关注“但书”部分;即在审核施工合同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约前能够形成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造价咨询意见的,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受该机构、人员出具的造价咨询意见的约束,否则可能面临在诉讼中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风险。10.发票对工程款支付阻碍之条款。承包人收取发包人工程价款进而开具足额的发票系承包人之法定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抗辩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为此,需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将会面临抗辩事由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主动作为,努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质量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坚持创新发展。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丰富服务载体,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涉外法律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国情。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业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主要任务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推进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为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提供法律服务。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计量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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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将提供什么法律服务一个企业,从企业设立、员工招聘离职、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货款回收等各方面,无一不涉及法律事项。针对企业关心的诸如如何保证自身债权安全减少损失,如何保证企业用工合法减少索赔,如何合理合法规避法律规定等方面,将应企业要求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一、劳动关系管理方面1、指导企业规范员工入职,修改或制作员工入职表;2、修改或设计企业奖惩制度,保证奖惩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便企业进行有效用工管理;3、修改或设计企业工资、福利及加班等制度,减少工资(加班费)等常见劳动争议;4、修改或制作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等;5、指导企业针对不同情况和员工分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指导企业对员工挪用公款、员工一般违纪、员工离职等情况进行处理,减少因处罚员工及辞退员工引起的劳动纠纷;7、指导企业对员工工伤、意外事件进行处理;8、对企业裁员进行策划及指导;9、对企业突发状况,如员工等的处理给予法律指导;10、对员工跳槽引起企业商业秘密泄漏及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等事件进行诉讼策划。工作性质不同,人的才能发挥的比较好期也不同。新城区品质法律咨询服务介绍

人力资源则不同,它将人作为财富的来。雁塔区品质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公布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公布力度在此暂不进行深化讨论,但这本身已法治进程的一个大步。此外,2011年底开始,为了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高院开始公布系列的指导性案例。这对全国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和从业人员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下的法律服务,因此关于法治发展之类的宏观大论就姑且一概略过(当然,身为律界小辈,这类宏观大义的东西也还无力也无眼界探讨)。而在此之外,个人认为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大的意义莫过于当下时兴的一个词----大数据。指导性案例的直接引导意义自是不必说,千万裁判文书的公布将会带来怎样的价值,以及在这个神奇的互联网时代下将会被“玩”成什么样子,我倒很是期待。日前经舆典公司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中国法律知识总库》()的消息就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想象一下,这一类法律信息的数据的采集、分析、输出,对于诉讼案子的指导性、预判性、甚至于诉讼地的管辖或者法律关系建立地的选择都可能带来十分重要的影响。至少,对于我等小律师而言,拜互联网所赐,案件检索工作正变得越来越精细、高效。 雁塔区品质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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