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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18日 来源: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到永城市一烤串店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22时22分许张小渠曾电话联系代驾,在代驾到来之前谭明明驾驶“豫NE5XXX”号牌玛莎拉蒂莱万特越野车,载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沿永城市区多条路段行驶,在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传祺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众速腾轿车相剐碰,谭明明因车辆无法通过被迫停下。被撞车车主及周围上前劝阻,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不顾劝阻,强行驾车逃逸,至东外环路和永兴路交叉口时,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XXX”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人员葛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受重伤。终审判结果于2020年11月6日宣判:谭明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体权利终身;判处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刑事律师负责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利益。东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律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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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011年底,肖某将儿子庄某从老家接到H市共同生活。2012年5月30日21时许,因庄某说谎不听话,肖某用衣架殴打庄某大腿内侧位置并罚跪约一个小时。次日1时许,因庄某在床上小便,肖某又用衣架殴打庄某的大腿内侧,用脚踢其臀部。当日5时许,肖某和丈夫发现庄某呼吸困难,即将庄某送到H市人民医院抢救,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警务室报案。经鉴定,庄某符合被巨大钝性打击致胰腺搓碎、睾丸挫碎、双侧后腹膜积血、全身多处皮下组织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管教孩子过程中,过失致小孩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呼吸困难后,主动送其到医院抢救,且明知医院警务室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害人的父亲、祖父母对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肖某的具体犯罪情节以及尚有一女需要照顾的情况,对肖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茂名合同诈骗刑事律师取保候审只要犯了法,即使不知晓刑法的规定例如某人不知道买卖野生动物属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刑罚,不会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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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汪金星与张建华穿行新建的黄山北侧隧道至山口村侧出口北侧空地时,两人发生争执,汪金星从地上捡起石块多次猛砸张建华头部。汪金星认为张建华已经死亡后,用绳子将张建华的双手双脚进行捆绑后拖拉至附近一个土坑内,再用从隧道内捡取的铁锹将张建华掩埋,并将铁锹丢弃于黄山北侧隧道山口村侧出口处水池旁排水渠内,随后骑张建华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丢弃。2017年4月2日,汪金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汪金星及其辩护人提出,汪金星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被迫交代杀人事实,因身心受到残害,大脑至今未完全恢复正常,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不属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金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勾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汪金星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齐损失等情节,对汪金星判处极刑,可不立即执亍。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金星极刑,爱期2年执行,剥夺政体权利终身。

案情 2012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哈某某在福州某中学九年级四班教室内与同班同学陈某某因纠纷发生肢体矛盾

,在矛盾过程中哈某某顺手拿起教室内的一把木头凳子砸向陈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哈某某的父亲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1000元,另校方赔偿医疗费44000元,陈某某及其家属对哈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裁判结果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少年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作出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具备缓刑帮教条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1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刑事律师需要收集证据和调查案件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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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叛国罪、间谍罪等。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纵火罪、决水罪、炸毁罪等。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贩运罪等。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公民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性侵罪等。5.侵犯财产罪:如强抢罪、窃盗罪、诈骗罪等。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7.危害国家防御利益罪:如破坏武器装备、设施、通信罪等。8.贪赃贿赂罪:如贪赃罪、受贿罪等。9.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10.军人违反职责罪:如战时违抗命令罪、逃离队伍罪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刑事案件的一些常见类型,具体的刑事案件类型还可能因法律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刑事案件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刑事律师的职责是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佛山假冒注册商标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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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赵某出资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罗某,遂持硬木棒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问题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本案中,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已经实施了用木棍殴打、用板凳砸头的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被害人心脏病被引发这一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未能中断二人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钱某与李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由于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东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律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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