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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彩礼是指婚姻关系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虽然《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基于各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司法实践中并未否定。那么有很多小伙伴问了,结了婚,收到的彩礼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彩礼是男方对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赠与财产,从习俗上讲,彩礼是赠与一方的。因此,即使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才给予女方父母的彩礼,彩礼也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们在实际案件的处理当中,若离婚时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婚姻的长短,夫妻间是否存在过错,有无抚育婚生子女来判定是否退还。婚姻家事中,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虹口关于婚姻家事网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单独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杨浦有名的婚姻家事法律顾问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
未婚同居,购买的房产分手后该如何分割未婚同居,虽然不违法,但是相较于登记婚姻,这种关系不被法律所保护的,我们之前就接到个案子,我们的当事人,与她的男友在2005年相识,之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了,10年他们俩就同居了,还生了一宝宝,他们是没有登记结婚的,12年的时候他们共同开设了一家服装店,服装店的收入都是由我们这个当事人保管的,他们在同居期间还在上海买了套房子,这套房子登记在我们当事人名字下面的,20年的时候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就分手了,没多久男方就把我们当事人给告了,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判决,房产是存在两人共同购买的意愿但是不是共有关系,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我们当事人女方的名字,所以房子呢归我们当事人所有,而女方也要向男方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因此呢,即便是不结婚只同居生活,也需要将财产的归属明确,以免分手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婚姻家事中,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静安婚姻家事资讯**
婚姻家事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虹口关于婚姻家事网
涉外离婚案件也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是毕竟涉外案件有其特殊性,所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特殊的具体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虹口关于婚姻家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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