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特点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2013 年《商标法》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第 59 条第三款)。该款规定明确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应以在后商标的“申请日”为准,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目前尚不清楚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 商标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国际商标特点
商标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相关法律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合商标回收价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企业在经营中,如何对自身商标进行有效保护?
一,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按需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是企业商誉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要根据自己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合理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从而避免已投入使用商标被他人抢注。
二,企业受让商标需谨慎,坚决拒绝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实践中发现,有的企业采取购买商标而不是自行申请的方式获得商标,一旦涉诉,如果转让人系恶意囤积商标或者恶意抢注者,那么即便是企业受让的商标,依然存在被无效宣告的风险,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企业在受让商标时,要谨慎审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三,企业要增强商标使用意识,规范留存使用证据。商标的本质在于使用,企业要按照商标注册的标识及商品类别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商业使用中,避免将注册商标变形、异化使用,或使用在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时,企业要规范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以便维护权利之需。
商标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登记,版权也称之为“著作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也可简单理解为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
具体登记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样本;(5)作品登记承诺书;(6)提交作品实物样本时,需提供版权登记实物样本征集展示授权书;(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气味商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离婚诉讼商标程序怎么走
备用商标,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再使用。国际商标特点
在商标异议案件审查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定,可以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个案判定。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化妆品”并不属于同一个商品或服务分类类别,但随着现代商业发展,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发生了密切关联,可能具有相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同时考虑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英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异议人的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名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应认定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际商标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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