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建设工程咨询节能验收流程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扶持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包括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设、水处理设备购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配套设施。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扶持各领域实施雨水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利用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处理设备购置、蓄水池建设、高效喷(滴)灌设备购置及其他配套设施。 优先扶持国家和本市重点支持的节水减排项目,鼓励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开展节水减排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扶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节能评估、审查与验收的全程指南。临港建设工程咨询节能验收流程
(3)评价计算:通过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计算,分析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能力、河势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4)防治与补救措施:提出减少影响的措施和建议,确保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要求。 防洪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概述: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及前期工作概况。 (3)河道演变:分析河道的历史演变情况和现状。 (4)防洪评价计算:通过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计算,分析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能力、河势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5)防治与补救措施:提出减少影响的措施和建议。嘉定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咨询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流程社会投资项目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办事指南。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原则上不委托节能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委托进行节能评审;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可以根据项目能耗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对其委托进行节能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原则上不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评审条件,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全市统一的节能评审**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承担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水土保持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在每季度**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监测季报。 监测季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 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申请人需准备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验收的,验收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提交书面节能验收意见。对于项目节能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节能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 (二)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三)与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四)未提供关口计量器具信息的; (五)项目未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六)项目未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节能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项目采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节能审查部门应对相关情况依法处理。水资源论证与取水许可办理流程。节水评估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临港建设工程咨询节能验收流程
节能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 (二)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 (三)关口计量器具信息; (四)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五)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临港建设工程咨询节能验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