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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6月18日 来源:

    进口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及时缴纳关税和税费,顺利完成报关手续。外高桥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进口化妆品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在我国境内初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的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只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自贸区清关进口化妆品哪家服务好了解报关流程,顺利进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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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只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初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制度。所销售的化妆品应当确保出货单据、销售记录、货品实物一致。化妆品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价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限期、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单据和记录应当有序存放,标识清楚,易于查找调取。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管理制度,退货应当有记录,记录至少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原因以及处理结果,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改进产品质量。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收集、分析和评价、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引发原因,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进口化妆品,人工贴标相对更灵活,可以适应不同尺寸和形状的标签,且更容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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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Z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Z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进口儿童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进口儿童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我司根据进口化妆品客户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个性化的物流方案。外高桥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按照标准操作,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质量标准。外高桥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儿童进口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进口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特殊进口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进口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境内责任人名称,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鼓励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进口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进口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外高桥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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