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借贷经济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0日 来源:

    针对借款合同少了两个法律条文,分别为合同法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四条。2、少了合同法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担保法》的规定。”3、是不是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就不能有担保了吗?或者说担保法就不保护了吗?不是的,这是因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该条内容已经在民法典其他条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故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4、少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率,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删除这一规定的原因,是因为银行从2019年8月20日起开始完善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由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市场报价利率,所以不再参考基准利率。三、民法典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修改为实践合同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法典将原来的合同法规定的“提供借款时生效”修改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民法典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修改为实践合同,就是必需交付借款才能成立。吴剑勇律师,精通各类经济案件法律程序。江苏金融借贷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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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x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唐xx有规律地向陈x按月还款共计23个月,每个月均为币(以下币种均为币)2,000元,并在还款时备注为“利息”或“还款”,可明显反映唐xx是在支付利息,再结合唐xx、陈x双方之间关于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唐xx与陈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即由陈x向唐xx出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二、唐xx在一审中辩称其每月支付的2,000元是股息,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唐xx每月支付给陈x的2,000元为股息,将转账备注“利息”在本案中做扩大性解释,而未让唐xx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唐xx辩称该些备注为利息的转款是股息,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谓股息,要由公司的股东做出决议后再行支付,且非由唐xx个人支付给陈x,而应由公司支付给陈x。同时,如果为股息,也不可能每月均支付,更不可能每月固定为2,000元。唐xx辩称,一、陈x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唐xx之间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浙江房产网经济纠纷律师吴剑勇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的经济案件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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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民法典更加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前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是部委规章规定或司法解释之类的,并不是人大以法律层级的直接立法。2、此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应当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违反了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认定无效。五、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利息的变化1、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此条规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应该包含企业之间的借款。(2).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1).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

    535元系支付的2015年3月的利息,之后每月转账的2,000元或4,000元系支付的该笔合计20万元转账的利息。2019年12月4日,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陈x陈x全部诉讼请求。陈x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13日,(2020)沪02民终1427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理中,陈x陈述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的1,535元系旅游款,但无证据提供。同时,陈x陈述其与唐xx之间有20万元系借款,其余均是投资款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费用,(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是一次错误的起诉,其中所涉的20万元经陈x回忆确认为投资款,并未支付过股息,真正的20万元借款系2015年4月3日转账给唐xx的20万元。唐xx陈述,陈x与唐xx之间没有借款,只有投资款、公司业务转账、垫付旅游、租房、购物的款项,本案系争20万元系龙谷公司的业务交易款项,不存在股息,若要返还,应等公司账目清算后由相关公司返还,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唐xx每月向陈x转账的2,000元或4,000元是支付的(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中系争的20万元投资款的股息,并非借款利息,同理,唐xx在其中三笔备注“利息”也即投资款的股息之意。一审法院认为。吴剑勇,经济案件律师,法律问题的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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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情况合作双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资医疗项目,投资项目共计240万元,投资人出资,其余全部由管理人出资,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资份额。因为投资双方关系较为紧密,在合伙之初没有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而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合伙合作。合伙开始不到一年时间,因为合伙项目还在市场开拓早期,按项目投资规律,项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开始是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方看到亏损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资,不承担任何亏损,管理人及公司则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种理由与借口影响合伙体的正常经营,甚至是扰管理人的日常生活。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审计先付退回了100万元。之后投资人作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以公司为反诉原告提出了反诉,要求依据合伙合同进行司法审计清算资产结余,要求投资人向公司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55万元。二、一审法院审理要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反诉,在同一个案件一并处理本诉与反诉,并根据司法审计的合伙体资产结余作出退伙与结算投资款余额的民事判决。在复杂的经济纠纷中,吴剑勇律师以的法律知识导航前行。江苏执业经济纠纷律师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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