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口落户新政策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来源:

引进人才的落户证明包括哪些? 答:落户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一级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外地户口落户上海有哪些途径?上海市户口落户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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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留学生落户上海居转户配偶不能随迁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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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上海: 一类:创业人才。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较为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较为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法生育,无犯罪记录。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 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如果留学生落户上海,要在两年内完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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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激励条件: ①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国家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②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③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④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较为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较为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 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较为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虽然上海落户政策依然表现的较为苛刻,没有这个户口也不会就此将你拦在沪上之外。上海留学生落户预约

在上海落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上海市户口落户新政策

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上海市户口落户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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