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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3月5日,陈x转账给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陈x转账给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给陈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陈x转账给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两笔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号中备注外,唐xx每月转账给陈x2,000元,共计23笔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转账客户摘要中,唐xx备注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除上述转账往来,陈x另转账给唐xx十三笔,每笔金额从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计金额847,821元;唐xx另转账给陈x十七笔,每笔金额从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计金额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唐xx通过支付宝向陈x转账二十五笔。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唐xx通过微信向陈x转账十九笔。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陈x、唐xx均为福建龙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谷公司”)的股东,其中陈x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实缴出资352,900元。吴剑勇,合同律师,让您的合同更加完善。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代理费用
这与陈x就钱款交付经过的陈述也一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陈x以本案中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曾起诉主张2015年3月5日、6日的合计转账20万元系借款,并陈述双方之间此一笔借款,之后每月2,000元或4,000元的转款系支付的该笔借款的利息,在未得到法院认定后,现又提起本案的诉请主张,并陈述之前一案是错误诉讼。法院认为,陈x作为具有完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大额往来有清晰的辨识记忆,不能将法律及司法程序作为试探的工具而作一次次相悖的陈述,否则将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陈x主张系争20万元具有借贷合意,系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陈x要求唐xx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x之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唐xx没有提交新证据。陈x提供以下证据:1、2019年11月29日唐xx的代理律师林伟出具的陈x诉唐xx民间借贷一案质证意见复印件,该意见后一段明确唐xx并非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可证明陈x存在出借钱款一节事实,只是唐xx抗辩其非实际借款人。2、陈x的妻子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以证明唐xx承认陈x出借钱款的事实,并称其系帮朋友垫付利息。3、唐xx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代理费用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处理的行家里手,值得信赖。
陈x既未提供借条,又未在转账时备注该笔钱款为借款。故陈x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无法证明存有借贷合意。至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所称“20万元”,因双方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转账流水远远超过200,000元,有三笔备注为利息、一笔备注为还款的转账,不能以此推断每笔2,000元均是系争200,000元的还款利息。在聊天记录中唐xx也从未承认200,000元是借款,也未承认自己就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二、唐xx对备注“利息”解释为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x混淆了股息和分红的概念,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像分红一样受公司盈利的影响。陈x与唐xx合作经营多家公司,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对“利息”不应做狭义解释。三、陈x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陈x提供的所有证据早在(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一案中已当庭出示并质证,一审法院也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实体审理并做出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xx返还陈x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唐xx支付陈x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反而三次反复表示其垫付了2年的利息,由此可以表明当时双方确实存在20万元的民间借贷的合意及事实,只是被告认为是为垫付利息的性质,但被告认为是垫付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可以认定借贷就是发生在诉讼双方间。2、微信里面欠缺的内容就是没有反映出20万元是具体指哪一笔借款,但已经可以证明确实存在借款,以及借款金额就是20万元的事实。另外、从普通人催款的方式来说,一般情况在被告没有否认收到20万元的前提下,原告在聊天主张的时候可能就不会将借款交付日期做为聊天陈述的内容。所以微信里面只反映金额而未反映借款的日期,不能据此否认存在借款的合意及事实。3、再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被告有规律的方式向原告转账2000元,并且有3笔备注了利息,更加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被告支付利息的事实。4、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备注为“还款”,备注“还款”足以表明被告当时的主观思维是在归还借款。只是原告认为该款项的性质是两个月的利息款。5、所以结合微信及银行明细表。可以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2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意,被告还对借款归还过利息,支付利息的金额及月份也有规律可寻。经济律师咨询,吴剑勇律师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2015年4月3日交付的200,000元,系由陈x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唐xx的个人银行账户,非龙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唐xx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自2015年5月始至2017年5月止,近乎每月唐xx都从其个人账户向陈x转账交付2,000元,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陈x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唐xx虽抗辩称系其向陈x支付的龙谷公司的股息,但就陈x以何种方式取得龙谷公司的股份、有无支付对价及对价数额唐xx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所述2015年3月5日及6日陈x向其转账交付的200,000元为龙谷公司投资款亦与陈x作为龙谷公司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及实缴出资额相矛盾。同时,唐xx称股息是融资,针对投资款的利息,所以每月固定转账金额2,000元,但其又称2015年4月1日转账给陈x的1,535元同为龙谷公司的股息,对此金额的变更唐xx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再次,陈x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唐xx认可陈x曾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200,000元、月利率1%,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吴剑勇,合同律师,精确解析合同风险。松江区经济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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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元系支付的2015年3月的利息,之后每月转账的2,000元或4,000元系支付的该笔合计20万元转账的利息。2019年12月4日,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陈x陈x全部诉讼请求。陈x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13日,(2020)沪02民终1427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理中,陈x陈述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的1,535元系旅游款,但无证据提供。同时,陈x陈述其与唐xx之间有20万元系借款,其余均是投资款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费用,(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是一次错误的起诉,其中所涉的20万元经陈x回忆确认为投资款,并未支付过股息,真正的20万元借款系2015年4月3日转账给唐xx的20万元。唐xx陈述,陈x与唐xx之间没有借款,只有投资款、公司业务转账、垫付旅游、租房、购物的款项,本案系争20万元系龙谷公司的业务交易款项,不存在股息,若要返还,应等公司账目清算后由相关公司返还,从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唐xx每月向陈x转账的2,000元或4,000元是支付的(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中系争的20万元投资款的股息,并非借款利息,同理,唐xx在其中三笔备注“利息”也即投资款的股息之意。一审法院认为。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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