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债务担保经济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来源:

    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从先到后按下面四个层次进行处理: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其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百四十二条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这就要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有没有约定,以及是如何约定的了。再次,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这就要看诉讼双方是否能够举证及如何举证了。,如果按照上述三种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吴剑勇律师,擅长解决各类经济法律问题。浙江债务担保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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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程某向被告汤某出借借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存有不妥,依法予以更正。中级法院终判决如下:撤销原状,并直接依法改判为被告汤某向原告程某归还借款及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的利息。四、吴剑勇律师建议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接手本案之后,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上诉二审程序的把关把控,在没有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的前提下,公平公正的审查本案其他各类间接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终是依法撤消了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被告全额返还借款及利息,给了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但原告在借款之后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款凭证的教训是值得大家注意与反省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没有借款凭证,再加上诉讼双方之间存在高达百万元级别的往来,所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虽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终主持了司法公正,但请大家一定要知道,打赢一审判决的胜诉才是重要的。如果一审判决败诉,要期望二审主持公正改判概率是比较低的。而且诉讼是有成本的,不有律师费及上诉费的经济成本,还有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所以打赢一审胜诉是所有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浙江债务担保经济纠纷律师经济律师事务,选择吴剑勇,就是选择信赖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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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剑勇律师:上海经济合同律师的指南在商业交易日益频繁的,经济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面对复杂的经济法律问题,寻求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位在上海地区具有声誉的经济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一、律师简介吴剑勇律师,作为上海地区的经济合同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毕业于法校,并取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吴律师成功代理了众多经济案件,为当事人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业务范围吴剑勇律师的业务范围涵盖了经济合同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起草与审查:为企业提供的合同起草服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已有合同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降低法律风险。2.合同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时,吴律师能够迅速介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3.债权债务清理: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追讨欠款,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4.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服务,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5.其他经济法律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与经济相关的法律事务。

    法律焦点问题1、一审败诉之后,很多当事人会选择上诉二审,在二审程序中如何争取有利自己的二审判决,是上诉人在二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2、二审法律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百七十条一共有四项,其中一项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三项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的基本层面分析,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多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3、但客观现实是,在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基本上占了绝大多数案件,也就是说上诉人启动的二审程序基本上是以继续败诉的方式结束。这是为什么呢?4、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认为,大部分案件经过一审程序,因为我们对我们法官的培养、及绝大部分的法官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裁判的责任与义务,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应该说是公平正确的,既然一审法院大部分案件所做出的判决结果是正确,基于我们相同的法律体系及法院系统,二审法院对这些裁判正确的案件,当然也应该是继续维持原判而驳回上诉。4、但不可否认,仍然有少部分案件,因为一审法官对法律及证据的不同理解,或者可能基于其他各种原因。确实对案件作出偏差甚至作出错误的判决。吴剑勇,专注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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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很多人都遇到过朋友或亲属之间的相互借款,大家因为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同学或战友关系,所以在借款的时侯忽略了借条、借据、收条等之类的法律凭证。出借人也基于是朋友关系或者是亲属关系,出于信任的原因,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等法律凭证。程某与汤某是长达十几年的朋友,双方交往关系极为紧密,双方经常来往、互动较多,不只是基于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休闲度假,有了商业投资机会也会一起共同参与、相互投资。数年来双方之间因为各种原因的经济往来,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往来累计达到百万元的金额。在众多的经济往来过程中,汤某就曾经向程某提出过一次借款,程某与汤某就是因为基于朋友关系,在这次借款之后双方没有出具借条或类似的任何法律凭证,也正是因为没有出具借条,再加上双方之间有大量的银行转账的交易往来,为该次借款的定性与返还存在重大的争议与风险。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朋友之间的友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引起矛盾。在程某向汤某索要借款返还时,汤某就找各种原因与理由进行推诿,到了之后竟然直接否认曾经借款的基本事实。原告程某基于愤怒与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的转账及流转来混淆事实。吴剑勇律师,企业经济纠纷的解决,用法律武装您的商业决策。嘉定区经济纠纷律师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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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3日交付的200,000元,系由陈x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唐xx的个人银行账户,非龙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唐xx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自2015年5月始至2017年5月止,近乎每月唐xx都从其个人账户向陈x转账交付2,000元,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陈x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唐xx虽抗辩称系其向陈x支付的龙谷公司的股息,但就陈x以何种方式取得龙谷公司的股份、有无支付对价及对价数额唐xx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所述2015年3月5日及6日陈x向其转账交付的200,000元为龙谷公司投资款亦与陈x作为龙谷公司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及实缴出资额相矛盾。同时,唐xx称股息是融资,针对投资款的利息,所以每月固定转账金额2,000元,但其又称2015年4月1日转账给陈x的1,535元同为龙谷公司的股息,对此金额的变更唐xx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再次,陈x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唐xx认可陈x曾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200,000元、月利率1%,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浙江债务担保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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