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档案管理系统
1.机关应当建立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确定的职责与分工开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2.机关配备的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应当满足档案信息化的管理需要并适当冗余、方便扩展。3.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置专业服务器和特定存储设备。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满足高效、可用、可扩展等要求。4.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级保护不得低于二级标准,分级保护等级应当与电子档案密级相适应。使用电子政务云服务的,应当与电子政务云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机关档案的管理规定8。辽宁档案管理系统
1.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机关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2.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3.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4.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5.机关通过机构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辽宁档案管理系统照片档案的保管期限。
档案管理应对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1.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2.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3.反映基层**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4.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档案管理:1.各级人民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3.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
1.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3.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行为追责范围。辽宁档案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辽宁档案管理系统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归档范围1.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数码照片。2.本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数码照片;3.本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的数码照片;4.负责人、享誉人物和国际友人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数码照片;5.本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及其典型活动的数码照片;6.本单位历届领导班子成员的数码证件照片。7.记录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数码照片。8.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和享誉人物的数码照片。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数码照片。辽宁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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