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机肥料登记哪家专业
根据新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要求:1、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肥料企业的名称或合法商标的字样。地址的标注规定不应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进口产品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名称。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均不应使用简称。2、国产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或用易于识别的电子信息(二维码、条形码)的方式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3、进口产品应标注进口合同号,通过国产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或进口产品的进口合同号,应可追朔相应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在产品标准中要求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时,应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并添加产品有效期的备注。4、新增:如产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标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如标明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此时除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外,还应同时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的该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四川省农药经营许可核发受理条件和资料要求!四川有机肥料登记哪家专业
境外企业肥料登记与境内肥料登记的不同点:1、企业证明文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生产企业考核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南充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需要什么条件企业标准制定的的几种情况。
农药登记延续资料: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农药生产企业应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综合性报告: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产品***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比较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相同制剂认定:程序及标准;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且原药来源相同或所用原药经认定为相同原药的,可认定为相同制剂。未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的,应按照两个阶段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当同时符合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全部要求时,可认定M2与M1为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认定3;M2与M1所用原药为相同原药;M2和M1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M2和M1中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限制性组分种类和含量相同;M2其他主要项目控制指标不低于M1;M2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助剂,国家限制使用的助剂种类及限量应符合要求。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认定;毒理学资料认定M2的毒理学试验结果与M1相应项目试验结果相比,急性毒性试验结果系数不大于2(或虽大于2,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对于出现阳性和阴性结果的评价结论一致,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环境影响资料认定在试验生物相同的前提下,以M1的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等试验结果为参照,当M2与M1相应项目的试验结果相互比对,其系数不大于5(或虽大于5,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可认定M2与M1的环境影响资料具有等同性。农药登记审批的流程和审批时限!
按照生产企业类别:1、境内企业登记2、境内企业登记(包括港、澳、台)二、按照登记肥料审批类型划分:肥料备案: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肥料登记(直接审批产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有机物料腐熟剂;肥料登记(评审产品):有机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土壤修复菌剂、其他产品三、按照肥料登记阶段:1、肥料登记2、肥料续展登记1、肥料变更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肥料登记按企业、审批产品类型和登记进程分类!南充卫生农药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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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证是不能转让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由此可知农药登记资料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国内农药生产企业,已获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不可转让其农药登记资料;受让方需为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即受让方需取得至少包含转让方原药品种或者制剂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资料转让后,转让方的农药登记证将被注销,注销后,受让方方可获得登记。四川有机肥料登记哪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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