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厂区水资源论证评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征求意见稿)》。请问,这个文件是水利部制定的么?是哪年的哪个文件?是否还在执行?谢谢!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我部未制定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根据***“放管服”**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已取消,取水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技术支撑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由企业根据水资源论证工作深度、工作量等自行核定。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南充厂区水资源论证评审
为了达到既定的评估效果,开展后评估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且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已获批复;二是项目已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产能稳定运行3~5年。实际评估中发现,由于产品产量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一些项目建成后长期达不到设计产能,部分生产线处于停机状态,项目的取用水量难以直接反映达到设计产能的实际用水需求,对项目取水量合理性的评估存在一定困难,评估的意义大打折扣,对这种项目的评估比较好延后开展,待项目达到设计产能稳定运行一段时间,积累了3~5年的取水数据后再行评估。德阳水库水资源论证审批严把水资源论证质量关,对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或论证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的,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项目建设运行的原因,即项目投入产能不足导致的取水量小。另一种是论证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化工、造纸、钢铁等产业链较长的行业,用水定额通常是针对一个完整产业链制定的,而一些企业实际只生产中间产品或者基于半成品的深加工,并不是由原料到**终产品的全产业链生产。比如有的钢铁企业是将铁矿石炼钢再制作成钢筋,有的是基于废旧钢铁制作成钢筋,后者的单位产品用水量就小于前者,而用水定额一般是不做区分的,这样一来用水定额对设计取水量计算的指导性就比较弱了,由此就出现了实际取水量远小于许可水量的情况。
你好,我是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碰到以下问题,查阅相关法规后还是很疑惑,请予以解答,谢谢!县内的一条干渠,已由水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但有公司新建塘坝从事生产并从干渠中取水,干渠已经发放取水许可证,塘坝取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如果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其许可量是否在干渠的取水许可证许可量之内计算,相应的法律依据具体是?谢谢!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某公司新建塘坝利用灌区等单位干渠取水并从事生产,属于利用其他单位取水工程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原灌区供水、取水用途已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受理审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必备要件。
对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实际上取水许可监管的难度非常大,对照法律条款来举两个例子取水单位和个人:贩卖早餐的流动摊贩;取水工程:存在多年的古井;取水行为:取水用于清洗餐具,属于经营的一个环节。按照这个条件,符合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的条件,履职何其艰难。基层面对小微企业或少量取水的取水户,要求他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真的很难,希望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能够简化,既然是影响轻微,那么影响的条件就可以列出来采取勾选的模式进行填写,有必要的可以留空填写补充。但是现实条件下,报告表制度难度不亚于报告书……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自贡水资源论证评价
后评估是一项新工作,在介入机制上应注重与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的衔接,并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来推动后评估。南充厂区水资源论证评审
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机构**要求,水利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入生态环境部。目前,**层面入河排污口职责已移交,水功能区正在移交,地方结合机构**要求也正在组织移交。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水利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水利部具有“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职责。目前,我部正在结合职责,研究下阶段参与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南充厂区水资源论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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