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haccp条款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来源:

3.4.3 HACCP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di yi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再认证的年份除外),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3.4.4 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产品/服务实现的活动/过程。 HACCP初次认证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小类;再认证审核或认证周期内每年的监督审核时,产品/服务实现现场至少应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服务类别(分类详见附件1)。 3.4.5审核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现场的时间应不低于总现场审核时间的50%。HACCP的日常运行费用要比靠大量抽样检验的方式少的多。江苏食品haccp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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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4.2.2(4)或(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HACCP认证证书。安徽食品业haccp认证公司有哪些目前世界上通用的食品安全质量保护体系--HACCP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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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食品出口企业应用 HACCP 体系存在的 问题 1.思想观念上不重视 一是企业领导坚持固有思维,认为实施 HACCP 体系只是走形式。如山东辖区出口大蒜国外平均通报率一直小于 0.02 %,长期未引起国外不良反应,使得企业负责人片面认为产品风险低,不必实施 HACCP 体系。 二是重利益不重实效。部分企业把建立 HACCP 体系当做提高企业形象、扩大销售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取得认证后就放松了运行管理,使得体系形同虚设。 三是企业认为当前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不必认证。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未对实施 HACCP 体系做出强制性规定。国家认监委 2011 年第 23 号公告规定,罐头等7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案时需验证HACCP体系,未对其他类别食品企业做出明确要求。

一、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可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或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各HACCP认证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宣贯。 三、2023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 四、按旧版《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与《食品企业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企业,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活动进行转换。 五、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2011年第35号公告、2015年第25号公告和2018年第1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HACCP有助于改善企业与管理部门、消费者的关系,树立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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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委托人提交HACCP材料齐全后,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目前,在HACCP体系推广应用较好的国家,大部分是强制性推行采用HACCP体系。haccp是指什么

而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食品安全被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末端产品检测。江苏食品haccp条款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认证补充要求 1.0  1.致敏物质的管理 1.1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针对所有食品加工过程及设施的致敏物质管理方案,以Z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 1.2企业应对原辅料、中间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接触材料及任何新产品开发引入的新成分进行致敏物质评估,以确定致敏物质存在的可能性,并形成文件化信息。 1.3企业应识别致敏物质的污染途径,并对整个加工流程可能的致敏物质污染进行风险评估,避免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发生。 1.4企业应制定减少或消除致敏物质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并对控制措施进行确认和验证。 1.5对于产品设计所包含的致敏物质成分,或在生产中由于交叉接触所引入产品的致敏物质成分,应按照工厂所在国和目的国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识。江苏食品haccp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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