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知识产权刑事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来源:

1、死缓不是等两年再执行极刑,而是给犯人两年的考察期,只要考察期内没有“恶劣”的故意犯罪,就不执行极刑了。2、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3、主刑包括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极刑。4、附加刑包括四种:1、罚金(注意和罚款的区别);2、剥夺政体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只针对外国人)。5、只要犯了法,即使不知晓刑法的规定(例如某人不知道买卖野生动物属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刑罚,不会减轻量刑。6、审判之前叫“犯罪嫌疑人”,审判之后叫“被告人”。7、以下四类人不适用极刑:1、犯罪时未满18周岁;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8、刑法中规定了五种自诉罪:1、侮辱罪;2、诽谤罪;3、施暴干涉婚姻自由罪;4、虐待罪;5、侵占罪。9、一般情况下,犯罪未遂(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也要受到刑事处罚。10、被判处缓刑不需要在监狱中坐牢,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例如要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刑事律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诉讼要求。汕头知识产权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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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珠海合同诈骗刑事律师取保候审刑事律师需要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和辩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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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哈某某在福州某中学九年级四班教室内与同班同学陈某某因纠纷发生肢体矛盾

,在矛盾过程中哈某某顺手拿起教室内的一把木头凳子砸向陈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颅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哈某某的父亲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共计人民币81000元,另校方赔偿医疗费44000元,陈某某及其家属对哈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裁判结果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少年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作出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具备缓刑帮教条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1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概述2020年5月6日,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事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力图获得公正的判决。

主要服务 侦查阶段1、刑事律师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审判阶段1、刑事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2、会见在押被告人;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刑事律师需要收集证据和调查案件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汕尾刑事律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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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2.施暴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汕头知识产权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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