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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第六章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六条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第三十七条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第四十条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茂名企业税务代理电话
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第四十条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第四十二条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第七章代理责任第四十三条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第四十五条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四十六条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四十七条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惠州日常税务代理合同税务代理受聘税务顾问。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设置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以及对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成立税务师协会,全国成立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协会是由税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地方组织。税务师应当加入税务师协会。第五十二条税务师协会应制定有关章程和会则。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中国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十三条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税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税务代理代理机构编辑税务代理机构是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即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中心),且在工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
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第三十三条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第六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第三十八条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是指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即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中心),且在工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确认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不允许自然人或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税务代理业务。有限责任制应具备的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发起人;(二)有1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宝安区企业税务代理人工服务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茂名企业税务代理电话
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十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茂名企业税务代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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