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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人。法定人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宝安区个人税务代理条件
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第七章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为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第四十条税务代理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第四十一条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包括:(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三)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四)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六)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第四十二条税务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程是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另行制定有关具体代理项目的操作程序。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宝安区在线税务代理人工服务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中文名税务代理外文名Taxagent类型行为隶属税务过称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目录1基本介绍2法律特征3业务范围4主要特点5一般程序6作用影响7遵循原则8适用范围9执业风险10相关文件11代理机构12关系责任税务代理基本介绍编辑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
纳税人应当详细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的章程、协议、合同、证书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和涉税文书税务中介机构提供税务代理服务应提供交付终的工作成果即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或涉税文书。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标题;委托人名称;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代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代理结论及评价;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委托人取得的税务代理报告,应由承办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字,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服务活动。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权力。清远税务代理中心
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该项代理业务。宝安区个人税务代理条件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税务师已死亡;2、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1、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返回顶部【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宝安区个人税务代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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