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6日 来源:

    律师立即协助原告采取刑事报案措施,要求公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启动民事赔偿追究责任。案情结果1、在吴剑勇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依法向宝山区公安分局进行刑事报案,公安依法启动了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发现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为了个人利益,人员将司法查封货物私自转移,并将货物变卖,公安立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抓捕、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策划、实施转移司法查封财产的被告及其股东、主要责任人员迫于法律的压力,主动向青浦区法院执行庭要求支付执行款,在法院执行法官的协调下依法为原告追回全部欠款及经济损失。中华刑法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吴剑勇律师,用责任和专业赢得客户的尊重与信赖。江苏建筑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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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告自行在凭证上的记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在双方委托理财关系中,被告称案涉款项已经投资失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故其主张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委托理财关系中不能说明其案涉款项收益支付存在明确约定,故其主张的相关利息及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主张被告李xx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减少部分诉求主张金额为3470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接受的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4700元;七.吴律师对法院判决的法律分析严格按委托投资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委托投资所造成的风险及带来的收益,都是由出资人承担全部法律风险、也是由出资人享有全部收益,风险及收益本身与接受一方是没有直接关联性的,接受一方即不承担风险也无权享受收益,也就是说委托投资假设出现亏损了,接受一方本身是不需要对这个亏损进行赔偿的,即接受一方无义务亏损亏损后的返还责任。浙江建筑工程款经济纠纷律师经济律师事务,选择吴剑勇,就是选择信赖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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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也正是因为没有借条、借据、收条等有效的法律凭证,无法直接证明汤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实,无法证明诉讼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后被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程某败诉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经济律师网吴剑勇律师上诉到中级法院之后,中级法院经过重新对诉讼双方全部证据及抗辩意见进行审查,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直接判决汤某向程某返还借款及利息,更终得到了合法的wei权,没有造成借款的损失。虽然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原告程某胜诉,但本案的教训却值得注意,不论是基于朋友还亲戚,建议借款时都应该出具借条等有效的借款凭证。二、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审理,杨浦法院审理认为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虽然有银行的转账流水为证,双方对钱款往来本身没有异议,争议焦点为转账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原告程某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杨浦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只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互有几十次、金额高达百万元的转账行为,在无借条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银行流水中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

    并利用证据补强的方式对一审时的主张进行深入的论证及证明,再加上二审法官的公平、公证,能够担当司法裁判的责任与义务,终给原告取得了一个圆满的判决结果。3、吴剑勇律师提醒大家:在大量的经济往来过程中,双方基本各种情况而没有签署法律文件(比如双方是朋友关系、比如当时时间紧张来不及、比如双方各分两地、比如一方欺骗另一方等各种原因),在双方都欠缺主要证据、或欠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如何提供证据,如何质证是律师性充分体现,应该达到让承办法官综合审查后认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终认定该事实存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x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唐xx民间借贷一案。经济案件律师,吴剑勇,专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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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而三次反复表示其垫付了2年的利息,由此可以表明当时双方确实存在20万元的民间借贷的合意及事实,只是被告认为是为垫付利息的性质,但被告认为是垫付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可以认定借贷就是发生在诉讼双方间。2、微信里面欠缺的内容就是没有反映出20万元是具体指哪一笔借款,但已经可以证明确实存在借款,以及借款金额就是20万元的事实。另外、从普通人催款的方式来说,一般情况在被告没有否认收到20万元的前提下,原告在聊天主张的时候可能就不会将借款交付日期做为聊天陈述的内容。所以微信里面只反映金额而未反映借款的日期,不能据此否认存在借款的合意及事实。3、再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被告有规律的方式向原告转账2000元,并且有3笔备注了利息,更加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被告支付利息的事实。4、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备注为“还款”,备注“还款”足以表明被告当时的主观思维是在归还借款。只是原告认为该款项的性质是两个月的利息款。5、所以结合微信及银行明细表。可以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20万元的民间借贷合意,被告还对借款归还过利息,支付利息的金额及月份也有规律可寻。选择吴剑勇律师,让您的经济案件迎刃而解。浙江企业经济纠纷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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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证明陈x将系争200,000元款项支付给唐xx后,在合理期限内唐xx未将该笔款项转付给第三方,唐xx即为该笔钱款的实际借款人。4、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裁定书显示2015年龙谷公司被法院财产保全冻结500,000元,直至2018年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以证明龙谷公司不具备支付股息的经济条件。5、龙谷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以证明龙谷公司有6位股东,分配利润须经股东会决议。6、陈x与石润琴、王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王罡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石润琴与王罡作为龙谷公司的股东均表示从未收到过龙谷公司的股息或分红。7、证人马永杰当庭所作证人证言,以证明2015年3月唐xx曾向陈x提出借款。经质证,唐xx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说明陈x可能与他人存在借款事实,与唐xx无关,也无法证明唐xx与陈x就本案系争的200,000元达成了借款合意。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唐xx已删除相关聊天记录,现无法确认该聊天记录是否经过删改,且无法证明聊天记录所涉“20万元”即为本案系争200,000元。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唐xx未将系争200,000元转账交付至第三人是因该200,000元并非借款。江苏建筑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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