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保税加工进口化妆品以客为尊

时间:2024年06月30日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进行了更新。根据公告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按照新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评估等相关安全性资料。已经按照承诺制审批程序完成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的产品,注册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开展事后技术审查之前,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报关进口化妆品,让美丽无国界。自贸区保税加工进口化妆品以客为尊

进口化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现就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获准注册证变更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服务部门交还其持有的纸质注册证。三、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电子注册证生成后将推送至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网上办事大厅的法定代表人空间,推送成功即送达,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可登录领取。四、注册人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电子注册证,电子注册证可实现即时领取证书、短信提醒、证书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涉及电子注册证获取、使用等相关问题解答可查看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保税区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承诺守信与海关密切合作,顺利进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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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进口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进口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特殊进口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进口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境内责任人名称,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鼓励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进口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进口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

    进口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化妆品进口需谨慎,报关流程要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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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制度。所销售的化妆品应当确保出货单据、销售记录、货品实物一致。化妆品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价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限期、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单据和记录应当有序存放,标识清楚,易于查找调取。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管理制度,退货应当有记录,记录至少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原因以及处理结果,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改进产品质量。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收集、分析和评价、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引发原因,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我司根据进口化妆品客户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个性化的物流方案。保税区备案咨询进口化妆品承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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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境外注册人、备案人不可直接进行申报工作,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方可;(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进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进行化妆品安全评估,并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

     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进口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初次申请特殊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进口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等。 自贸区保税加工进口化妆品以客为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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