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来源: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制定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城市更新应当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筑功能、碳排放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公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考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和公布建筑领域纳入碳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
隔声检测可以通过测量声音传播的能力来评估隔音性能。汕头空气声隔声检测现场设备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
第十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提升。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能耗建筑,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近零碳排放试验区的示范建设,通过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产品和技术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总量,实现碳排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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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指南规定

    2.1.1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模块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与《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有关规定;

     2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墙中所有电器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分户墙上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上下层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2.1.2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块建筑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的有关规定;

    2模块建筑**护系统拼接缝隙处保温构造应连续可靠,防止出现冷热桥。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第七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 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及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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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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