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劳动纠纷处理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来源:

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双方协商解决纠纷。除此之外,对于劳动纠纷还可以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请求委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不过大家要注意一个问题,对于劳动纠纷而言,必须要先经过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才能够提起劳动诉讼,否则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上海天境星峰律所的相关律师。劳务纠纷有难题?天境星峰律师,为您提供解决之道。温州劳动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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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业是基本的民生。我国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关键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杨浦区职工劳动纠纷劳务合同需谨慎,天境星峰律师,为您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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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分歧。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服饰公司应当发放工资。审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

劳动纠纷的处理部门: 1、劳动监察大队(速度快,但是只有处罚权,没有判决权) 行政部门,收到投诉后上门调查并要求侵权方整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2、劳动仲裁庭/法院(流程长,时间久,精力大,但是有了判决结果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判决机关,有劳动纠纷的直接去法院将不被受理,必须先走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走法院!有了判决结果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欠薪走了劳动监察大队,其会要求公司尽快按时发薪,公司拒不发薪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公司如果在薪酬数额上与劳动者有争议的,就需要举证到劳动仲裁庭去进行判决了!劳务关系有争议?天境星峰律师,为您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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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往往囿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无法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更要审理劳动者是否属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旗帜鲜明否定侵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违法竞业限制行为,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劳务关系遇纠纷?天境星峰律师,是您明智的选择。镇江劳动纠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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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让劳动者继续在其单位工作,对于此种人员,当发生纠纷后,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还是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在法律属性上已经属于终止状态,如果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纠纷,应当是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温州劳动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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