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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中并无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承诺承担责任。第二、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与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无关。第三、第二次签署的补充协议和第三次签署的补充合同都与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无关。第四、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付款属于代收代付关系。第五、原告诉请的金额组成依据不足,且有部分与被告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工地无关。四、法院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及签字的《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内容为:2020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未付货款1,564,,利息是196,108元。张某承包某房产开发项目中的幕墙项目时,是用被告C装潢公司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现经过钢材供需双方的友好协商,张某同意将房产开发商抵给被告C装潢公司的房产,以**币106万抵给原告作为部分材料款,被告C装潢公司负责在年内将该房产的产权转给原告**的个人名下。原告在2021年2月8已开具给被告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货款**为149,000元。遇到经济纠纷?找吴剑勇律师,专业值得信赖。浙江股权律师
所涉的当事人崔文辉因其本人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涉协议书中盖有的分公司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协议书所盖的海天集团青海分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印章,属于虚假印章。三、一审法院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所盖海天集团青海分公司的印章不是与样本中的印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一审法院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分公司印章管理人盖章时也未得到海天集团公司书面授权,证明《协议书》所盖印章不是海天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印章以及其真实意思;青海宏信公司主张由海天集团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其该部分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因此未判决海天集团公司、海天集团青海分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还款责任。四、高**法院改判理由本案上诉至高**法院二审,继续经过调查以及相关司法鉴定,发现一审认为涉案的伪造印章虽然与备案印章不相一致,但海天集团青海分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同一枚印章。并同时结合案涉《协议书》中有海天集团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海天集团青海分公司印章。嘉定区怎么找律师吴剑勇律师,经济法律问题的终结者,为您带来法律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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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时规定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依据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买卖房产的纠纷,原告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房产所在地法院受理此案本身并无过错。但因为被告属于上海的企业,被告希望将案件移送上海法院管辖。二、原告起诉情况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昆明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昆明法院也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正式立案,案号(2024)云0127民初563号。原告起诉主要内容: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云南省昆明市健康城房屋,被告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协助原告完成商品房买受人变更为原告的全部合法手续,如被告未能完成被告所购商品房的全部更名手续,视为被告违约。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为原告完成商品房认购书买受人变更为原告的全部合法手续。因为购房的房产所在地为昆明市,故此向昆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三、被告申请管辖异议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dai表被告申请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不应按房屋买卖合同专属管辖。经济律师事务代理,吴剑勇律师让您的每一分投资都有保障。
在无借条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银行流水中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汤某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综合认为,对程某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汤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要求汤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因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一审败诉,导致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没有认定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判决原告败诉。三、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诉,由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二审,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中级法院裁判的主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吴剑勇律师,他的法律专长在业界享有盛誉。江苏代理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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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上进行了签字,并由负责人予以了签字。二、原告起诉情况因为《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有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印章及负责人的签字,原告上海某A公司就依据该份《欠款确认及还款计划书》作为主要证据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号:2023沪0113民初9673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张某、张某实际控制的上海B建筑公司、及张某的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C装潢公司、C装潢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133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的偿付责任。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分别销往被告承包的五个工地,预付款为三万元,货款超过五十万的,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需立即支付超出的款项,剩余的五十万自送货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清,否则按照月息。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送货。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次送货之日起满一个月,被告应支付货款,如逾期按照月息,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如拖欠货款严重,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进入被告C装潢上海分公司的账户后必须转账给原告。后来原告、被告上海B建筑公司及被告张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浙江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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