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户口房产经济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来源:

    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汤某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综合认为,对程某主张借款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某要求汤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要求汤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因为程某在借款之后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一审败诉,导致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所以没有认定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基本事实而判决原告败诉。三、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代理原告依法上诉,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中级法院裁判的主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被告汤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处理的高效能手。江苏户口房产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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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解法1、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司法查封、扣压、冻结等司法措施之后,任何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转移、处置查封财产,未经法院准许而擅自处理司法查封财产的都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2、司法查封财产被私自处理之后,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财产保全申请人或强制执行申请人等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了要面临刑事责任之后,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上海合同律师吴剑勇律师承办的上述案件当中,被告的股东个人无视法律,在全部货物上均贴有法院司法查封封条的前题下,仍然擅自处置司法查封财产,441fe890-7802-4ef7-aa71-e4策划、实施货物转移的主要责任人员被公安实施抓捕,还同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得不偿失。4、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等权利人在发现司法查封的货物被擅自处理之后,应委托经济律师扩大司法保护权利,懂得利用司法查封财产不得非法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公司经济纠纷律师代理费用吴剑勇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经济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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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抗辩每月2000元是股息的意见不能成立。1、被告是存在投资经验的经商人员,对股息与利息的性质应该明晰,不会错误地将股息备注为利息。2、如果是股息应该从公司支付给原告,而不是从被告个人处支付。3、股息是根据经营收益高低来确定金额的,不可能是每月固定2000元。4、股息一般是投资一段时间之后,按年、甚至数年之后才会产生并分配收益,不可能在第二个月就支付股息。5、股息的支付是要由公司股东做出决议之后再行支付,而不是被告个人决定支付。6、如前述第1点,被告对股息与利息应存在清晰的认识,假设退一步被告对股息与利息概念模糊的话,那2017年4月1日支付4000元备注为“还款”就明确地不会出现概念不清,备注“还款”足以表明被告当时的主观思维是在归还借款,如果是支付股息的、怎么会备注为还款。所以股息的抗辩完全不能成立,只是被告个人的一面之词。三、被告抗辩“一案审”不能成立。一案审是同一个事实,根据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判决书的内容,所主张的是2015年3月5日及3月6日的转帐。而本案所主张的是2015年4月3日的转账,原告所主张的基础事实不是同一个事实,不属于一案审或一事不再理。

    为客户量身定制法律方案。三、为什么选择吴剑勇律师?1.可靠:吴剑勇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2.执行:吴律师注重工作效率,能够在短时间内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确保案件进展顺利。3.客户至上:吴律师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4.良好口碑:多年来,吴律师成功处理了大量经济案件,赢得了客户的好评和信任。四、如何联系吴剑勇律师?如果您正面临经济困扰,需要一位可靠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那么请随时联系吴剑勇律师。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他取得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邮箱:[邮箱地址]-官网:[官方网站链接]吴剑勇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的经济案件提供、的法律支持。无论您面临的是合同违约、债权债务还是投资等问题,吴律师都能够为您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您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吴剑勇律师,让您的经济问题迎刃而解!选择吴剑勇律师,让您的经济纠纷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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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很多人都遇到过朋友或亲属之间的相互借款,大家因为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同学或战友关系,所以在借款的时侯忽略了借条、借据、收条等之类的法律凭证。出借人也基于是朋友关系或者是亲属关系,出于信任的原因,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等法律凭证。程某与汤某是长达十几年的朋友,双方交往关系极为紧密,双方经常来往、互动较多,不只是基于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休闲度假,有了商业投资机会也会一起共同参与、相互投资。数年来双方之间因为各种原因的经济往来,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往来累计达到百万元的金额。在众多的经济往来过程中,汤某就曾经向程某提出过一次借款,程某与汤某就是因为基于朋友关系,在这次借款之后双方没有出具借条或类似的任何法律凭证,也正是因为没有出具借条,再加上双方之间有大量的银行转账的交易往来,为该次借款的定性与返还存在重大的争议与风险。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朋友之间的友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引起矛盾。在程某向汤某索要借款返还时,汤某就找各种原因与理由进行推诿,到了之后竟然直接否认曾经借款的基本事实。原告程某基于愤怒与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诉讼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的转账及流转来混淆事实。吴剑勇,上海经济律师,专注法律服务多年。松江区经济纠纷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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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计算过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数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从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计算至3月31日共计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会是以20万元为借款基础的利息。五、关于被告当庭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开庭之后经原告查看,原告对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请注意,有很多笔金额不是整数,有些都精确到了个位数,表明这些款项都是当场或事后即时结清的款项。实际这些钱款都是原告曾经帮被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正常的经济往来,确实与本案无关。六、综上代理人认为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但结合本案中的银行转账、还款备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证据,综合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与合意,法院应该认定借款的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参考,恳请采纳为盼。此致敬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江苏户口房产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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