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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立即协助原告采取刑事报案措施,要求公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启动民事赔偿追究责任。案情结果1、在吴剑勇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依法向宝山区公安分局进行刑事报案,公安依法启动了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发现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为了个人利益,人员将司法查封货物私自转移,并将货物变卖,公安立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抓捕、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策划、实施转移司法查封财产的被告及其股东、主要责任人员迫于法律的压力,主动向青浦区法院执行庭要求支付执行款,在法院执行法官的协调下依法为原告追回全部欠款及经济损失。中华刑法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海货贷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经济律师吴剑勇,用法律武装您的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3月5日,陈x转账给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陈x转账给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给陈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陈x转账给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两笔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号中备注外,唐xx每月转账给陈x2,000元,共计23笔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转账客户摘要中,唐xx备注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除上述转账往来,陈x另转账给唐xx十三笔,每笔金额从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计金额847,821元;唐xx另转账给陈x十七笔,每笔金额从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计金额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唐xx通过支付宝向陈x转账二十五笔。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唐xx通过微信向陈x转账十九笔。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陈x、唐xx均为福建龙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谷公司”)的股东,其中陈x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实缴出资352,900元。
不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x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的全部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唐xx有规律地向陈x按月还款共计23个月,每个月均为币(以下币种均为币)2,000元,并在还款时备注为“利息”或“还款”,可明显反映唐xx是在支付利息,再结合唐xx、陈x双方之间关于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唐xx与陈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即由陈x向唐xx出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二、唐xx在一审中辩称其每月支付的2,000元是股息,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唐xx每月支付给陈x的2,000元为股息,将转账备注“利息”在本案中做扩大性解释,而未让唐xx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唐xx辩称该些备注为利息的转款是股息,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谓股息,要由公司的股东做出决议后再行支付,且非由唐xx个人支付给陈x,而应由公司支付给陈x。同时,如果为股息,也不可能每月均支付,更不可能每月固定为2,000元。唐xx辩称,一、陈x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唐xx之间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经济律师事务代理,吴剑勇律师用专业赢得信任。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此两位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故此诉讼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嘉定区法院原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法律法规中华民法典百零二条非法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等。百零四条非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人承担。中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吴剑勇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经济法律事务。浙江房地产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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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有银行的转账流水为证,双方对钱款往来均无异议,故争议焦点为陈x、唐xx是否就2015年4月3日的转账2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陈x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陈x、唐xx之间不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互有几十次、金额高达近百万元的转账行为,在系争20万元转账的当日另有6万元的转账,陈x对该6万元钱款性质也辨识不清,在无借条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其次,陈x为证明借贷合意提供微信聊天内容及银行流水中“利息”的备注,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唐xx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且标注了三次,不能因此推断每笔2,000元均系利息,更无法推断均系系争20万元的利息;关于微信聊天内容,暂不论是否完整,就陈x提供的聊天文字来看,虽然双方都提及了20万元,但均未明确是哪笔转账,也未就20万元系陈x、唐xx之间的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反而陈x有要求唐xx承担担保责任及提供唐xx所说的朋友借条之述。长宁区经济纠纷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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